新东方教室奸杀案被告判赔150万,死者家属:无所谓,我只要公道
2021年5月19日,对于李洁来说是难忘的一天,因为在这一天她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从2016年的5月19日事发,李洁等了整整五年,终于在这一天关于她女儿被奸杀的案件尘埃落定。
判决书中要求施害人王某哲及其母亲吕某霞于十五日内向受害人母亲李洁书面道歉,并赔偿约150万元。在面对记者询问时,她表示了“这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公道”的态度,并且表示金钱不能衡量女儿的生命,只想让被告人获得应有的惩罚。
这一切事情要从五年前说起。2016年5月19日,李洁发现16岁的女儿姚某易在北京某新东方学校失联。次日,教师魏某与学生在601教室发现了姚某易的尸体。而同日清晨,17岁的王某哲借用其母亲的手机报警自称过失杀人要自首。
随后,警方对王某哲进行了传唤并介入调查。据教师魏某回忆,19日晚王某哲曾向其发送短信,称自己与姚某易在一起。魏某并不放心姚某易的安全,因此要求姚某易给自己打电话或发语音,然而魏某并未收到任何来自姚某易的信息或回复。
第二日,魏某来到教室后,见姚某易正伏于桌面,遂想将其叫醒,然而在触摸到姚某易时发现其已失去温度,随后教师魏某便向警方报了案。
据同学提供的信息,王某哲一直在追求姚某易,但对方并未同意。同时姚某易的母亲李洁也证实了这一说法,称自己的女儿生前曾提过有男孩在追她,自己也叮嘱了女儿与王某哲保持距离,就是因为担心会发生危害女儿人身安全的事件,没想到还是发生了。
案发后,王某哲向警方自首,其说辞为双方是自愿的,并不是强奸,同时他也不是故意杀人,而是过失杀人。
经过警方详细调查,从主观条件上来看,多名证人可以证明王某哲与姚某易并非恋人,且案发地为公共场所,同时姚某易第二天将要参加学生会议,并不符合王某哲说辞中的自愿发生关系的主观条件。同时从客观验尸条件表明,姚某易身上有多处暴力强制造成的损伤,符合强奸的伤情条件,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某哲双方自愿的说法,认定强奸罪名成立。
而关于王某哲自述过失致受害人死亡的说法,法院也进行了逻辑分析,即王某哲所述自己离开时姚某易还尚有气息,综合姚某易脖子上的掐痕,法院认定王某哲掐住受害者时明知该行为会致其死亡,却并未对其进行施救,表明其主观意愿上是希望姚某易死亡的,不符合过失行为致其死亡。
综上所述,2017年6月26日,在刑事审判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王某哲的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成立,并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剥夺终身政治权利。一审判决后,王某哲不服要求上诉。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王某哲的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李洁单独对王某哲吕某霞母子提出民事诉讼,并要求承担丧葬费等费用,而最终李洁也在女儿离世五年后拿到了让凶手得到了应有惩罚的宣判书。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恶劣者,即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者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
在本案中,王某哲并没有一个诚恳的认罪态度,即使主动投案,但并没有说出实情,并不能够按自首论处。同时王某哲在强奸被害人后,因害怕被害人告知其父母或报警,因而故意杀害被害人,行为恶劣,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
然而案发时,姚某易16岁,王某哲17岁,王某哲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死刑不适用未满18周岁的人。因此在刑事审判中,王某哲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事部分是属于公诉,即由公安机关提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当嫌疑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会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民事部分,李洁在刑事法庭上明确表示会在刑事审判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如果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后用于生活辅助的器具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因此李洁单独提出的民诉要求赔偿是合理的,并且最终法院也受理并判决了赔偿。
本案留给社会一些警示,即首先成年人和监护人需要关注和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对于两性关系的正确看待,其次是对于未成年人有关性教育普及的必要性,最后则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需要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