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天气炎热,年轻小伙在河里游泳不幸溺亡。父母悲痛之下,将事发地的村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8万余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纠纷,最终驳回了小伙父母的诉求。
现代快报讯2021年7月的一天晚上,19岁的小陈和三名同事、朋友来到位于昆山市巴城镇的大夹河旁玩耍,不料发生溺水意外。虽然同伴进行了积极救助,也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小陈最终还是不幸溺水身亡。
小陈的父母认为,作为管辖该大河的某村委会,在河边既没有设置围栏以及相关的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才造成了小陈身亡的严重后果,于是诉至法院。
经查,小陈当晚10点多和朋友一起到大夹河边上游泳,导致溺水身亡,并不是其家属所称的在大夹河边上玩耍发生意外。现场照片显示,在溺水地点有明确的“禁止游泳、河大水深”的标识竖立在河道旁。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的大夹河是开放性的自然区域,非经营性公共场所,不能苛求村委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和程度高于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并且,涉案河道旁已竖立有“警告、河大水深、禁止游泳”的标志,本身已经尽到了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小陈作为成年人,对天黑时间下河游泳的高度危险性应有足够的认知。不幸溺水身亡,后果令人惋惜,但被告某村委会对此并无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某村委会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对小陈的死亡承担责任,驳回了小陈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讯员蔡磊沈娟见习记者徐晓安
(现代快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