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并明确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对“双师型”教师认定主体、认定对象、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以及不同教育层次、专业大类等,参照制定修订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实施办法。
随着“国标”的出台,各地在政策落地过程中要突出实操性,特别要注意以下5个方面:
一是明确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定义。国家首次提出“双师型”教师的概念是在1995年的《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原则意见》中,但是文件并没有对“双师型”教师的内涵和定义作出解释,学界便对“双师型”教师的内涵及其培养路径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研究,形成了“双证说”“双能说”“双职称说”“双资格说”等诸多理解。此次《通知》中要求“双师型”教师要“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明确了“双师型”教师要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基本内涵。为了便于一线教师形成共识,明确方向,地方性的标准中要明确“双师型”教师的定义。
二是突出“实践教学能力”评价导向。基于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认识,缺乏“双师型”教师和教学团队是制约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当前,我国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一般学历和理论水平较高,但是缺乏企业经历,实践教学能力不足。地方性的标准需要强化“实践教学能力”评价导向,明确“双师型”教师的典型工作任务和能力要求,引导广大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查漏补缺,提高面向一线教学的综合素质。
三是避免建立新的职称序列的隐患。实践证明,“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方面具有带头引领作用,是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重要特征,应当成为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特别是专业课教师的主体。目前,我国“双师型”教师在专业课教师中的占比均超过55%(中职56%、高职专科59%、高职本科59%),但是想要支撑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还远远不够。在推动《通知》落实的前期,通过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等政策是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的。《通知》明确“双师型”教师共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需要警惕因为待遇倾斜政策形成新的职称序列,最终违背国家推行“双师型”教师政策的初衷。
四是明确认定具体指标。深入企业一线是专业课教师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提高实践教学能力的主要途径。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水平和教育质量差别较大,《通知》并没有对“双师型”教师的任职时间和企业经历等给予明确规定,仅要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地方性标准和实施办法应当减少原则性要求,明确教师任职时间和企业经历等具体考核指标,让认定更加科学、更易落地。
五是建立“能上能下”机制。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转型,新老职业更迭,同一个岗位在三五年后对能力的要求也会有较大差异。“一评定终身”的制度已不符合现实需要,作为以能力为基础的“双师型”教师势必要与职业变化同频共振。地方性标准可以探索建立动态评估机制,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始终充满活力。
“双师型”教师标准落地要重在提高职业院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推动教师队伍建设,助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中华职业教育社四级调研员)
《中国教师报》2022年12月07日第14版
作者:宋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