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印发《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及《审批流程(试行)》,进一步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
资料图。图自视觉安徽
根据试行的《设置标准》,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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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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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从事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记者:张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