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6月8日丨中公教育(002607.SZ)公布,2021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改,下称“《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条例对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的影响分析如下。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实施条例》并未就各类民办学校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做出进一步规定。
目前关于民办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或要求发行人的业务应办理办学资质许可,这一点没有因《实施条例》的颁布而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律师于2021年5月17日对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进行电话咨询的结果,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只负责受理面向中小学的学科类培训业务的办学许可资质的申请,中公教育从事的面向成年人的非学历职业就业培训业务不再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目前只受理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业务的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资质的申请,中公教育从事的面向成年人的非学历职业就业培训业务不属于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
根据《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并结合2018年10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公教育及从事培训业务的分、子公司在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之前,按照现状持续经营现有业务不存在法律风险;在《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之后,《实施条例》没有规定或要求中公教育从事的面向成年人的非学历职业就业培训需要办理和取得办学许可证,未来教育或人社等主管部门可能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颁布进一步的部门规章,对此予以明确;如将来进一步的部门规章明确从事面向成年人的非学历职业就业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北京中公依照开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中公教育的应对措施:1、中公教育指派法律合规人员每周浏览各省市主管机构的网站,密切关注国务院及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各地法规政策的出台,紧跟最新监管规定。中公教育随时保持与相关省、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积极研究有关政策法规。中公教育及从事培训业务的下属分、子公司将依据最新的法规政策的规定,完善工商登记等事项。如果相关教育、人社等主管部门颁布部门规章,并明确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办理办学许可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积极依法办理。
2、中公教育的实际控制人鲁忠芳、李永新已出具书面承诺:若中公教育及其下属从事非学历职业就业培训业务的分、子公司因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未包含教育培训内容而遭受行政处罚,或者因为业务运营模式而遭受行政处罚,或者中公教育及其下属从事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业务的分、子公司在《民促法(2016修正)》相关地方配套细则出台之后因无法办理或未及时办理办学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而遭受行政处罚,鲁忠芳、李永新将承担由此给中公教育造成的一切损失。
综上,在《实施条例》颁布及正式实施后,中公教育持续合法经营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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