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执法办案,8月5日,枣庄市峄城区检察院召开合适成年人聘任大会,邀请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妇联、区团委、区教体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及15名受聘的合适成年人参会。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学伟,第一检察部主任王爱华及部室相关人员参加。
会上,宣读了峄城区检察院《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聘任付正营等同志为合适成年人的决定》,以调研报告的形式将该院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情况向与会人员予以介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同志会签了相关文件,并为15名合适成年人颁发聘书。
区妇联副主席魏芳作为合适成年人代表发言,表示对于这个全新的角色,一定要加强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的学习,依法履行“代理家长”的职责,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最后,陈学伟讲话指出,让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旨在帮助未成年人消除紧张情绪,保障供述与辩解、陈述及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并监督执法活动。选聘合适成年人意义重大,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规范执法办案。在今后工作中,峄城区检察院将不断完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以检察之名,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
会后,与会人员实地参观了峄城区检察院12309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详细了解了场所的各项功能,以及疫情期间该院通过网络授课等方式开展的法治进校园活动。
什么是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询)问或审判未成年人时,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时,依法由符合条件的成年人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可以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以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合适成年人有什么作用?
除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讯(询)问或者庭审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一)与法定代理人无法取得联系的;(二)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三)法定代理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法定代理人拒绝到场的; (五)其他成年亲属无法到场的。上述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书面记录在案。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询)问、法庭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协助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思想帮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