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共1675字,阅读大约需要4分10秒。
对于浙江舟山的宁女士(化名)来说,2019年6月14日是非常悲痛的一天:她的父亲老宁在跟团出游途中不幸亡故。
处理完父亲后事后,宁女士和母亲与旅行社对簿公堂,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今年2月7日,舟山市中院综合考虑案情实际及旅行社存在的过错,酌情确定旅行社赔偿老宁妻女各项损失12万元。
65岁老人赴云南旅游途中病危
2019年6月3日,65岁的老宁(化名)以1900元的价格,拼团参加了舟山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双飞六日游”项目,时间为6天5晚。
6月5日,旅行团28人从宁波出发飞往云南。5天内,老宁等人游览了丽江、大理的十几处景点,并进行了登山活动。
6月9日下午,老宁等人被旅行社告知下午自由活动。当天下午4时,老宁在酒店休息了一个多小时后,与2名游客相约步行前往丽江古城。
没想到,走了约15分钟,老宁突然晕倒在地。同行游客赶紧联系120急救车,将他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
经医院诊断,老宁病情高危,处于癫痫持续状态,患有高血压病3级、左侧大面积脑梗死、右侧中枢性瘫痪、肺部感染、冠心病等。
老人病故,家属起诉旅行社索赔
事发后,旅行社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医院抢救,并通过多种渠道与老宁家属取得联系。6月11日,老宁女儿赶到丽江。
6月14日,老宁妻女支付了近4万元医疗费后,老宁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老宁妻女将涉事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0余万元。
2020年8月,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旅行社辩称,老宁有高血压病史,但其在收到旅游行程单、签订旅游合同及旅行过程中均未如实告知旅行社,后因自身疾病死亡。旅游过程中,行程安排合理,旅行社充分履行了包括自由活动期间的相关告知、警示义务,地接社也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相应赔偿不应由旅行社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旅行社不存在过错,驳回了老宁妻女的诉请。
二审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12万
老宁妻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审理认为,老宁已年满65周岁,又患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长时间舟车劳顿确实可能加重其身体负担,诱发相关疾病,故老宁的死亡与本次旅行活动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老宁系成年人,对自身身体健康负有主要注意义务,其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仍报团参加长途旅行,对自身死亡后果应负主要责任。
涉事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从业者,在合同签订时明知老宁已年满65周岁,却未按《旅游法》《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等法律及行业规范规定采集老宁的个人健康情况,也未就不适合长途旅行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全面提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老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旅行社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存在不到位之处,应对老宁的死负相应责任。
今年2月7日,市中院综合考虑案情实际及旅行社存在的过错,酌情确定旅行社赔偿老宁妻女各项损失12万元。
法官释法
订合同前
旅行社应尽到风险提示义务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增加,“银发旅游”形成一种热门趋势。但老年人不比年轻人,自由行不太安全也不太现实,因此很多老人都报旅行团出游。
为保障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规定,旅行社在旅游合同签订时应采集老年旅游者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健康信息、个人通讯方式、紧急联络人信息,并请老年旅游者当面签字。同时应准备《安全告知书》一式两份,并当面为老年旅游者逐条讲解旅游活动的潜在风险、旅游行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待老年旅游者理解具体内容后签字。
法官提醒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应贯穿整个旅游活动过程,对老年旅游者要负更高的注意义务,除完善旅游合同、行程单、安全告知书、健康询问表等相关文件外,还要加强对导游、领队人员的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旅游服务产品安全性。
同时,老年人出游时应充分考虑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方式和旅游路线,尽可能在家人陪同下出行,同时要携带好相关药品,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