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经济时代,各行各业日趋专业化、规范化、精英化。为了提高专业技能、拓展综合素质,职场人士的学习需求日益增长,成人教育培训行业步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与义务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成人教育的办学体制更加多元、办学形式多种多样、办学门槛相对较低。当前,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资质水平良莠不齐,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违约现象屡有发生,严重损害学员的合法权益。
2018年8月28日上午,大兴法院召开涉成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涉成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并作出诉讼提示。
与会嘉宾
通报会上,开发区法庭副庭长陈珊珊介绍到:2016年以前,大兴法院受理涉成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甚少。但自2016年1月以来,此类案件收案数激增近200件,截至目前,2018年的收案数已经超过2017年全年收案数的一倍,案件数量增速明显。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宣传不真实、培训合同不规范、售后服务不完善是导致此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陈珊珊称,此类案件的起诉主体均为接受教育培训的学员,诉讼请求一般为解除合同并要求教育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用;另外,还有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的违约行为构成欺诈,部分学员要求教育培训机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被诉的教育培训机构中90%以上存在违约甚至欺诈行为,包括招生宣传不真实,未取得相应资质却在宣传册或网页上随意标注,未获得相应授权却随意进行承诺;培训合同不规范,合同内容含糊不清造成学员误解;售后服务不完善,出现问题拖延推诿责任等。还有些培训机构抓住学员维权成本高、维权麻烦这一心理,拒不履行协议、拒不兑现承诺,甚至抗拒、拖延诉讼,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随后,开发区法庭法官助理张家正通报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约定不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引发的典型案例并作出裁判提示。
01
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学员要求三倍赔偿获支持
某教育机构在招生简章及宣传资料中承诺向学员颁发录取院校的博士课程班结业证书,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全部课程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录取院校研究生院会颁发加盖该学校钢印的博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学员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录取院校大学的博士学位证书。张某被招生简章吸引,向该教育机构表明愿意接受培训。教育机构代理某大学经济学院向张某颁发了《录取通知书》,张某向教育机构交纳了学费。
上述大学发现了该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及宣传资料,认为教育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故要求其停办课程班并与其签署协议变更说明。教育机构变更了课程班名称,也未能向张某颁发盖有钢印的课程班结业证书,且该教育机构的集中授课地点和次数等与承诺也不符,更未兑现由著名经济学家给学员上课的承诺。张某认为,教育机构在招生、课程安排、发放结业证书等环节均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教育机构退还学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教育机构在招生简章中做出了实际无法兑现的重要承诺,亦未完全按约履行承诺的授课义务。并且,在与某大学的协议发生变化后,教育机构未向学员说明情况,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此,教育机构主观上明显存有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张某要求教育机构退还培训费并增加三倍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02
约定不明起争议
学员要求退费获支持
王某与某教育机构订立培训合同,由教育机构为王某提供授课服务,上过几次课后,王某认为教育机构不能做到承诺的随时提供外教授课服务,宣传的教学模式、氛围和实际不符,合同对于上课时间、地点、授课质量也没有明确约定。故王某以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教育机构退还其缴纳的学费26000元。
教育机构辩称,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约不上课,合同约定不明也不是行法定解除权的的前提条件,且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进行了顺延,故不同意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某与教育机构订立的合同对于教育机构的授课时间、地点、质量、课程数量等均没有明确约定,显属约定不明,但王某未举证证实教育机构有根本违约之处,故其并未获得单方合同解除权。但需指出,涉案合同实质上是一份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现王某在合同期内已明确表示不认可教育机构的授课质量,致使双方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导致王某不愿再继续接受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而服务合同本身亦不适合强制履行,故王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因教育机构事实上确为王某提供过一定服务,王某应当为此支付一定费用,考虑到涉案合同对于具体的课程没有明确约定收费标准,故法院结合王某在起诉日后剩余的学习期、提前解除合同给教育机构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客观情况后,酌情确定教育机构应退还王某的学费数额。
通报会最后,针对涉诉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陈珊珊提醒广大学员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报名前一查资质、二看合同。即审慎查证教育机构的经营手续和相关资质,仔细阅读了解合同条款,对其中模棱两可的语句,应要求教育机构给予充分释明,并落实到合同条款中,尤其应当对课时时长、授课老师情况、学习地点、学费涵盖范围、是否需另行交纳其他费用等关键条款了解清楚并予以明确。
陈珊珊法官提示学员,报名后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如对培训质量不满意或自身培训计划发生了变化,应与教育机构进行协商,及时调整合同履行方式,避免纠纷的产生。产生争议后要理性维权,如认为教育机构存在恶意违约、不当经营、涉嫌欺诈等情形,可向工商、教育、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也可向法院起诉。同时,要注意取证。对签订教育培训合同过程中的材料,如合同文本、缴费凭据、听课证等要注意留存,并妥善保管,出现争议后还应注意留存录音录像等资料,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促进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规范、持续发展,大兴法院建议教育培训机构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和契约必守精神,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招生,主动对办学资质、招生范围进行披露,杜绝做出“保过”、虚假考期等承诺,切实提高行业自律。
供稿: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摄影:张磊
编辑:聂文康 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