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8岁男童被武术教练打死一案之法律分析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崔腾
近日,一则网传8岁男童被武术教练打死的事件引发关注,让人倍感心痛。根据相关新闻单位采访男童父亲翟先生得知事件始末:这名受害的8岁男童现在正在读小学三年级,6月10日报名参加青岛崇德聚英武术运动俱乐部,该武术俱乐部还承接托管业务,周末及寒暑假可以接收学员,“辅导作业并提供住宿”。6月16日周五放学后,家长将孩子送去俱乐部住宿,周六日正式上课。18日上午,孩子母亲接其下课时,教练称孩子练得不扎实,要求继续留下训练,家长遂返回。上午11点,家属接到该俱乐部一名负责人电话,并收到其发来的视频,母亲发觉视频中孩子嘴唇发白,便提醒该负责人关注孩子身体情况。当日下午,俱乐部负责人通知家属去医院,“看到孩子两侧大腿均有淤青,急救医生告诉我们,孩子被送来前就已经没有心跳呼吸”。据翟先生提供孩子的医院病例报告单显示:“呼吸心跳骤停20分钟以上,20多分钟前发现患儿晕倒,呼吸心跳停止,急送至我院。” 孩子不幸离世,目前家属正在等待尸检报告。
2023年6月26日,据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通报,2023年6月18日14时许,城阳区某武术运动俱乐部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致一人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将该武术运动俱乐部负责人等三名犯罪嫌疑人查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于这一男童致死案件,网友及社会各界在义愤填膺之余也纷纷关注并热议不断。我看到这一报导,也是不禁痛心疾首,为受害孩子及亲人默哀不已。默哀之余,一些想法让我不吐不快,于是决定写篇关于以案普法的文章帮助更多朋友了解这一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规定,也警示更多朋友“珍爱生命,远离犯罪”。
目前,相关侦办公安部门并未针对这些重大疑点作出任何案情公示,在水落石出之前,我们需要静静等待真相的到来,以案件事实和证据为准,不信谣,不传谣。在相关公安部门对案情更多细节进行公示之前,浅谈仅仅从目前现有公示案情进行法律分析,行凶者可能涉嫌构成哪些犯罪?可能被判处怎样的刑罚?
一、行凶者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具有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这一犯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人的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凡具有生命之他人,不论年龄、性别、种族、地位及健康状况如何,均不影响本罪之成立。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他人的机体,使其生命在自然死亡时间之前终结。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实行正当防卫或执行公务而剥夺他人生命,不构成犯罪。其次,本罪是结果犯,即只有杀人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才构成犯罪既遂。因此,必须注意行为人的杀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成立本罪的既遂。
综上分析,本案行凶者武术教练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并且其为武术教练特殊职业,理应知晓人体组织保护及防范的相关要点,其明知其伤害行为可以致孩童伤害、死亡的危险行为,却实施这样伤害行为,最终导致被害孩童死亡。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寻求刺激、快感、报复、图财等,但动机不影响此罪的成立,只构成量刑的情节。
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2、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1)存在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非法的。行为人正当防卫且不过当、手术医治病人等行为除外,不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3)损害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刑事实务中,伤害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造成轻伤及以上结果可以构成本罪。对于重伤意图明显,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未遂)处理。
三、罪数认定问题
1、区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很多人可能好奇,这一案件行凶者殴打孩童致死毫无争议的故意杀人罪,怎么还可能侵犯的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呢?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主要区分在主观和客观方面,判断行凶者主观方面对死亡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判断行凶者客观方面表现是致死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例如是否使用凶器、打击部分是否致命、行凶行为是否有节制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不能因为行凶者是受害者武术教练,双方及家庭之间没有仇怨便草率认定没有蓄意谋杀,就简单认定行凶者没有杀人故意。临时起意杀人也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主观不计后果、不顾死伤的,按照实际结果来认定涉嫌罪名,如造成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因为这两种后果都在行凶者故意范围内,属于概况故意。
2、法条竞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包容关系;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种行为,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即故意杀人包容故意伤害,简而言之,犯故意杀人罪必然触犯故意伤害罪。并且,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同样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死刑。
以上法律分析,仅仅是在相关公安部门对案情更多细节进行公示之前,从目前现有公示案情进行简单法律分析的浅见,行凶者还可能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等等罪名可能性较小,本文不再一一赘述。当然,这一案件最终查明的案件细节,行凶者最终可能涉嫌构成哪些犯罪?可能被判处怎样的刑罚等等相关问题,均需要有关司法机关一一查明案件事实进行进一步的认定,在水落石出之前,我们需要做的是持续关注,耐心静静等待真相的到来,以案件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不信谣,不传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