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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注会(税法-综合性业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知识点】综合性业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征税方法
1.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税务处理:
各种情形 | 适用项目 |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 | 经营所得 |
(2)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3)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 |
二、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创投企业 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核算方式 | 应税项目 | 税率 |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 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 | 20% |
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 经营所得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
不同环节 | 税务处理 |
1.取得量化资产时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包括: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或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
2.股份转让时 |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 |
3.参与分配时 | 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 |
四、沪港通+深港通投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
投资人 | 不同所得 | 个人所得税 | ||
内地投资者 | 股票转让差价所得、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 暂免征收 | ||
H 股、非 H 股股息红利;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 20%纳税(H 股上市公司、中国结算代扣,不实行差别化待遇) | |||
香港市场投资者(含企业和个人) | A 股转让差价所得;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 暂免征收 | ||
A 股股息红利所得;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 10%纳税(不实行差别化待遇) |
内地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申请税收抵免。
五、个人股票期权所得
按不同阶段作出的基本规定:
授权——行权——分红——转让
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 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21 年底前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之后另行确定。
3.员工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征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按“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原值为零。
七、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取得收入
事项 | 应税项目 | 相关规定 |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 | 经营所得 | (1)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
2.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 | |
3.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 | 律所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4.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 | 劳务报酬所得 | 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
5.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 | 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表述错误的是()。
A.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B.律师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C.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
D.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按照扣除生计费后的金额交税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虱,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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