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6月9日讯(记者 林坚)经过两个月的征求意见,中证协配合《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起草并制定的4项自律规则以及配套文件正式敲定,并于6月9日正式发布,即日起施行。
图为中证协发布自律规则通知
四项文件分别是《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财联社记者梳理后发现,4项自律规则与配套文件主要聚焦于投资者身份识别、投资者回访、营销管理、账户管理、投资者保护等环节方面。
券商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1000万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
券商需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综合考虑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并存在相应情形的,券商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投资者不配合工作的,券商可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券商应当建立监测、核查机制,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者适当性是否匹配的后续评估。
券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账户使用、资金划转、证券交易等存在异常情形的投资者,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访;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保存不少于三年。
券商不得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券商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券商审核的材料,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载体名义宣传券商业务、代券商招揽、服务投资者。
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券商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券商对投资者信息的保存期限自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券商应当定期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常规稽核审计,对总部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常规稽核审计。
佣金管理方面,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以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等形式公示交易品种的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
对于中证协发布的多项自律规则以及长期以来对行业的自律管理,不少经纪业务具有优势的头部券商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中证协证券经纪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国泰君安证券总裁王松表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紧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精神,立足证券经纪业务本源,聚焦证券经纪业务重点领域,细化执行层面的具体要求的同时也切实可行,解决了一些久而未决的问题。自律细则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券商规范经营、倡导良性竞争,引导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信证券有关业务负责人认为,中证协所制定发布的自律管理细则,将有助于指导券商全面落实《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引导券商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安信证券有关业务负责人认为,一系列自律规则立足经纪业务本源,聚焦重点业务领域,为券商经纪业务各重要环节提供了规范、指引、实践路径,有助于券商强基固本、守正创新,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压实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
据记者了解,下一步,中证协将通过组织开展行业培训等形式,对相关规则进行解读宣讲,并通过发布配套工作通知等方式,对规则发布实施等相关工作安排予以明确,积极引导券商持续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看点一:强化对超千万资产个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目前,券商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2万家,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5.5万人,客户数量达到2.18亿。证券经纪业务作为证券行业的“压舱石”,是支持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随着券商营业网点、从业人员、客户数量、业务模式的不断发展,一套行业统一、与时俱进的业务规则已是如箭在弦。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总体框架下,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从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完善客户回访、明确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加强自律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细化券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助力券商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的资本市场环境。
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是本次自律规则的重要内容,除了前文提到的券商应当加强首次超过人民币1000万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并在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环节有了更多细致规定。如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券商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
(一)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
(二)资金划转金额与已掌握的投资者年龄、职业、注册资本等信息相矛盾;
(三)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
(四)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银河证券有关负责人看来,这些规定对于券商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提供了统一标准,有利于券商将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做细、做实。
看点二: 券商回访比例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客户回访要求,列明券商可采取的回访方式,充分照顾到回访工作实际和客户体验。明确在客户新开户/新开权限、发生异常和比例回访三种情形下的回访规则,及券商每年回访工作所应达到的最低比例。其中,券商回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新开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回访确认后账户方可使用;对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回访;
(二)对账户使用、资金划转、证券交易等存在异常情形的投资者,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访;
(三)对其他投资者,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下同)的5%。
(四)券商开展回访工作的,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此外,值得关注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允许券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但应加强机构准入和回访人员管理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银河证券有关负责人也谈到,从这些规定能够看出,中证协充分考虑了券商客户总量、客户对回访工作体验等实际情况。
看点三:多项第三方营销行为被禁止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方面,《实施细则》强调券商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统一管理,一是要制定营销管理制度和审核流程;二是强调券商不得在营销过程中违规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三是重申券商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四是细化券商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具体要求;五是规范信息系统公示要求。
在佣金管理方面,自律规则有着清晰要求,券商应当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券商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服务成本,测算方法应当经过合规部门和财务部门认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券商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以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等形式公示交易品种的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
在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要求方面,自律规则提到,券商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券商审核的材料,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载体名义宣传券商业务、代券商招揽、服务投资者。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券商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看点四:新规切实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证券经纪业务作为券商的传统、核心、基础业务,是证券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持续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鉴于近年来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互联网技术普及下券商客户账户、证券交易相关业务场景的不断扩展,可以看到,《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围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对证券资金账户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券商客户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持续管理,要求券商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责任、履行反洗钱义务、尊重客户本人意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券商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此外,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指引》《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更加体现了证券行业实践经验。《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指引》重点强调严格落实证券公司账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和反洗钱义务,强化券商客户身份识别要求,进一步规范券商客户账户监测与核查措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则强调完善双方的声明和承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委托指令管理要求、强化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明晰费用约定,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记者观察到,从《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指引》以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还有《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均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本人意愿,推动券商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其中,《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将投资者管理作为总则之后的第一章内容,同时,诸如资金收付渠道公示、信息系统公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制衡机制等方面的规定无不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