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不仅是资本市场绝对禁止的行为,更是写入刑法的严肃刑名。然而,总有人妄图以身试法。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透露了一位80后博士后大肆内幕交易的情状。在获知内幕信息后,这位博士后不惜将账户中原有的大量股票全部“割肉”卖出,并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了内幕信息所涉股票;买入股票多达207.97万股,扣除交易费用后合计盈利805.5万元。
基于此,在一审中,沈阳市中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洪某青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万元。随后,洪某青提起上诉,但被辽宁省高院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原判。作为清华大学与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洪某青的学术背景和水平不可否认,且具备丰富的投行经验,这样的结局颇令人惋惜。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通知》,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行走于资本市场,还需“且行且珍惜”。
80后博士后洞悉内幕信息
在以往的内幕交易案中,内幕消息的不胫而走大多是知情方泄露给亲朋好友、同学发小等。而因自身工作便利而打探到内幕消息的“高端人才”,相比之下数量略少。
“80后”的清华博士洪某青,正是这样一位“高端人才”。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洪某青作为清华大学与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在证监会下属的中证金属研究院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研究工作,自然对上市公司的情况相当熟稔,这也给随后的内幕交易埋下伏笔。
2017年5月,新股弘信电子顺利登陆创业板,股价也一路走高。在上市刚满3个月后,弘信电子抛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2017年8月8日-9日,弘信电子分别与弘汉光电、明高科技签订《弘信电子关于收购弘汉光电49%股权之意向性协议》、《弘信电子关于收购明高科技100%股权之意向性协议》,并于当年8月9日发布停牌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弘汉光电49%的股权及明高科技100%的股权,并自次日开市起停牌。
此后,当年9月27日,弘信电子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控股子公司弘汉光电49%股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发布复牌公告,称终止关于明高科技股权的交易,拟以自有资金2亿元继续收购弘汉光电49%的股权,实现对弘汉光电100%控股。
根据证监会认定,弘信电子收购弘汉光电股权事项属于内幕消息。2017年6月中旬,弘信电子董事长李某与弘汉光电总经理李奎协商,初步达成收购弘汉光电股权意向。因此,该内幕消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8月10日,李某系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据调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多次与洪某青通话。2017年6月25日,洪某青到北京市朝阳区季酒店与李某见面,李某向其咨询弘信电子收购弘汉光电及明高科技股权相关事宜。就这样,洪某青也获得了这一重要内幕消息。
割肉清仓大肆购入208万股
在获知内幕消息后,洪某青没能抵挡住巨额收益的诱惑。
据调查,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洪某青操纵7个证券账户买入弘信电子股票207.97万股后卖出,扣除交易费用后合计盈利805.5万元。
实际上,在复牌之后,弘信电子的股价也较为“给力”。在2017年9月28日复牌后,弘信电子连续拿下两个涨停板。
在一审中,沈阳市中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洪某青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万元。此后,洪某青提起上诉称,其交易特征没有异常、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口供存在篡改倒签等问题。辩护人则提出,洪某青的交易行为是通过自己蛰伏于市场多年的经验及对该企业发展前景充分的判断后从事相关行为,并非基于内幕信息的获得。
对此,辽宁省高院指出,证人李某在公安机关多次证实,其于6月23日至25日期间到北京参加培训班,与洪某青于6月25日在北京四季酒店见面并咨询洪某青关于收购股份事宜。公安机关调取的李某参加培训的学员名单、住房统计及证监会调取的北京四季酒店出具的酒店发票及二人多次通话记录均可佐证。
从洪某青操作的股票账户看,其自2017年6月26日起陆续将账户中原有的大量股票全部“割肉”卖出,并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了弘信电子的股票,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其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一致。此外,在洪某青与他人2017年7月4日的微信记录中称“还没到价,我去调研过,和李某也聊过”,亦可佐证其从李某处获悉内幕信息并大量购进股票的事实。
最终,辽宁省高院对洪某青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学术生涯毁于一旦
作为清华大学与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洪某青的学术背景和水平不可否认。
公开信息显示,洪某青在厦门大学取得经济学学士,后硕博连读取得会计学博士学位。在前往证监会博士后工作站之前,洪某青曾在中投证券(现中金财富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国海证券等多家券商执业,曾任国海证券投资银行执行董事,曾操作亿通科技IPO、红太阳重大资产重组等多个项目,投行经验丰富。
2016年-2018年,洪某青曾与他人合写多篇论文,被收录于北大核心期刊之中,包括《管制外溢效应下的监管博弈——基于同方股份换股与现金合并壹人壹本的案例分析》、《货币政策、投融资期限错配与企业绩效》、《货币政策、股权激励与企业债务融资——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等。在这些论文中,洪某青大多列为第二作者。
公开信息显示,证监会于2008年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由中证金融研究院承担。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2012年开始招收首届博士后,目前共计培养了6届53名博士后。2017年7月,工作站获得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资格。目前,洪某青的名字仍停留在中国证监会博士后工作站中公示的历届博士后名单当中,令人唏嘘不已。
中证金融研究院的前身为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成立于2012年6月,是证监会直接管理的政策研究机构(事业单位)。研究院定位为决策支持中心、战略智库和理论学术基地,负责资本市场长期性、前瞻性、全局性和规律性问题的研究。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重大意义,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其中,内幕交易案无疑是监管打击的重要对象。近年来,内幕信息泄露导致资本炒作的情况层出不穷,多家上市公司都存在内幕信息泄露嫌疑。为此,同在今年9月,证监会研究起草《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在监管不断从严之际,漏网之鱼们也不断被捕出水面。今年以来,已有大量内幕交易处罚落地,其中不乏大案窝案。行走于资本市场,还需“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