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实施函证程序等事宜,深圳正声会计师事务所被罚5万元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深圳正声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实施函证程序等事宜,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被处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集团项目组应当:(一)在业务承接或保持阶段获取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集 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包括集团层面控制;(二)了解合并过程,包括集团管理层向组成部分下达的指令。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如果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在编制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目的的重要性,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一)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二)了解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三)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正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声所)出具的部分业务报告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正声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了“深正声审字[2019]第61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了“深正声审字[2019]第61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6年度至2018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进行专项审计,于2019年7月5日出具了“深正声专字[2019]第616-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专项审计,于2019年7月5日出具了“深正声专字[2019]第616-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上四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陈X、胡X敏。检查发现:
(一)“深正声审字[2019]第612号”审计报告中,正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涉及XX个银行账户,共计XX元)及其他货币资金(包括XX万元定期存款和XX万元理财产品)进行审计时,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深正声审字[2019]第613号”审计报告中, 正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涉及XX个银行账户,共计XX元)进行审计时,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二)“深正声审字[2019]第612号”审计报告审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7年末应收账款XX元、预付账款XX元、其他应收款XX元,上述款项合计XX元,占资产总额的31.86%;审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7年末应付账款XX元、其他应付款XX元,上述款项合计XX元,占负债总额的30.97%。“深正声审字[2019]第613号”审计报告审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末应收账款XX元、预付账款XX元、其他应收款XX元,上述款项合计XX元,占资产总额43.87%;审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末应付账款XX元、其他应付款XX元,上述款项合计XX元,占负债总额的1.84%。正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往来款项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或重要的项目实施函证程序,对未函证的项目,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执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证据不充分。
(三)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7-2018年度总账科目余额表显示,2017年初坏账准备为XX元,2017年末、2018年初及2018年末坏账准备均为XX元。而“深正声审字[2019]第613号”审计报告工作底稿显示2018年末坏账准备审定数为0,与该公司总账科目余额表中的坏账准备数明显不符。正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该公司2018年度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发生重大改变进行披露,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也未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深正声审字[2019]第612号”审计报告审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7年度营业收入XX万元、营业成本XX万元;“深正声审字[2019]第613号”审计报告对审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营业收入XX万元、营业成本XX万元。正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及明细表,抽查了部分会计凭证,未执行分析性复核和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抽样检查测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充分。
(五)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总账科目余额表显示2018年度存在“暂估收入”XX元。而“深正声审字[2019]第613号”审计报告中,正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该公司存在“暂估收入”进行有效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六)“深正声专字[2019]第616-1号”审计报告中,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合计XX元系委托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XX有限公司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正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有效识别该公司与其委托的外部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也未进行充分披露,未能反映该公司委托研究开发的实际情况。
(七)“深正声专字[2019]第616-2号”审计报告中,正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获取深圳市XX有限公司单独核算的各个软件系统平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账的情况下,对该公司2018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XX万元予以确认,获得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2021年5月25日,深圳市财政局对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了解到,深圳正声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07月12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三路深药大厦801-9,法定代表人为陈操。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