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日前,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现就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范围。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严格标准要求。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应予以撤销。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要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要熟悉行业企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以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
三、加强组织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认定工作应按照个人申报、组织认定、结果复查的程序具体实施。组织认定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指定具备认定条件的学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织等具体实施。实施主体要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院校专家等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规范程序,保证质量。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及时更新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四、强化监督评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教育部将对各地“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进行抽查。
五、促进持续发展。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要结合学制和专业特点,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不超过5年一周期的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
六、注重作用发挥。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在“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院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中,应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国家制定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见附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以及不同教育层次、专业大类等,参照制定修订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实施办法,明确支持举措,实行分类评价,并适时调整完善。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应根据认定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地各校制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可结合实际明确破格条件。
各地应于2022年底前展开本年度“双师型”教师认定相关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12月20日前将认定工作进展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遇有重要问题及时报告。联系人及电话:王少愚、孙晓虎,010-66097080、66097715,邮箱:fzc@moe.edu.cn,传真:010-66020522。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5日
答记者问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一是贯彻国家文件精神。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双师型”教师标准,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要求“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9〕6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将体现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的双师素质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这些聚焦于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文件,为国家层面“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带来了重要的建设契机。
二是响应地方迫切需求。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10月,全国共有福建、河南、吉林、新疆等多个省份出台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相关文件并实质性开展认定工作,为国家层面“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提供了客观有效的经验参考。但是,各省在双师教师认定主体、认定对象、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方面缺乏标准共识,缺乏与认定成果相配套的激励制度和支持政策,影响认定工作的规范运行。近年来,各地在学校办学能力达标、项目评审等多项活动中都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重要依据,需要国家层面出台一个相对统一的认定基本标准,规范认定过程实施。
2.请介绍一下《通知》的起草思路。
一是规范认定范围。认定范围以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中的专业课教师为主,将职业学校中的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也纳入其中,由地方和学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便于职教教师“双师”素质整体提升,也进一步拓宽了教师个体发展通道。
二是明确基本标准。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专科层次职业学校和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上又分别划分为19个专业大类和若干专业中类和专业,各地教师队伍整体情况也是千差万别,国家层面较难制定出一个统一的、详细的双师型教师标准。鉴于此,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职称评定工作有关做法,从国家层面出台基本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级认定标准,学校制定认定的实施细则。
三是规范实施过程。落实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结合职业学校特点,简除烦苛,由符合条件的学校作为认定工作的实施主体。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国家将定期对各地“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是畅通发展路径。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给予政策激励和奖励倾斜,明确评定周期和复核制度,根据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多种机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
3.《通知》的研制经历了哪些过程?
研制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研制初稿。草拟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要求,初步征求了吉林、安徽、福建等7个已出台认定标准省份的意见,并组织职教专家专题研判。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文件制定期间,通过电话、线上会议、线下座谈等多种形式,与一线教师、院校领导、职教专家等不同类型人员多次研讨、反复论证。并正式发文征求所有省厅及职成司、政法司、督导局等机关司局的意见。
三是修改完善印发。结合文件起草思路对反馈意见逐一认真研判、吸收,修改完善文稿并印发。
4.《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文件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组成。正文主要明确了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认定范围。以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二是严格标准要求。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
三是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认定基本流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认定主体由具备认定条件的学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织等担任。
四是强化监督评价。明确国家和地方对“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监督评价等有关要求。
五是促进持续发展。明确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的发展路径,制度保障,待遇倾斜,认定和复核周期等内容。
六是注重作用发挥。明确“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并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的重要指标。附件主要明确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
5.如何保障《通知》落实?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并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以及不同教育层次、专业大类等,参照制定修订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实施办法。
二是细化实施要求。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应根据认定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是及时解决问题。结合各地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相关工作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用好各级各类宣传平台,及时总结宣传“双师型”教师认定经验。
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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