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国家公务员局官网“政策法规”栏公布了《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公务员培训规定》以及《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其中,《公务员录用规定》是由中组部、原人事部于2007年11月6日制定,《公务员调任规定》是由中组部、原人事部于2008年2月29日制定,《公务员培训规定》是由中组部、人社部于2008年6月27日制定。上述三个规定均由中组部于2019年10月15日修订,于2019年11月26日发布。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则是由中组部于2019年8月27日制定,于2019年11月26日发布。
国家公务员局官网在发布上述规定及试行办法后,部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网站予以转载并公开通报。比如,江苏省委组织部官网2020年1月15日发布消息称,“为深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修订了《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公务员培训规定》,制定了《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现将文件转载如下……”。
对比修订前的《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公务员培训规定》,澎湃新闻注意到,其中多项调整的依据均依照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公务员法。
比如,新公务员法确立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上述规定在相应部分做出调整。
具体而言,《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条由“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改为“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公务员调任规定》第二条由“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改为“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并新增了“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
新公务员法突出了政治要求,在各章节中强调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这一点在上述规定中也有充分体现。
举例来说,《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条由“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改为“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五)依法依规办事”。《公务员调任规定》第三条、《公务员培训规定》第三条的修订也与之类似。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八条关于报考公务员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中新增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四条由“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改为“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公务员培训规定》增加了“培训内容”一章,比如其中第十条要求“突出政治素质,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中之重,持续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教育,强化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学习,引导公务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新公务员法调整充实了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比如新增“将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列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对象”等规定,也同样反映在了上述规定的修订中。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九条关于不得报考公务员人员的规定中新增了“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与之类似,《公务员调任规定》第八条关于不得调任人员的规定中也新增了“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公务员培训规定》第八条新增了“公务员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的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第九条新增了“公务员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的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公务员培训师资队伍的规定中,新增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必须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等规定。
此外,上述规定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分别在考录、考核、培训等方面做了专业性的调整。
《公务员录用规定》最明显的修订便是拆分了“考察与体检”的章节,新增了“试用”一章,并新增了多项具体的条款。
其中,《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二条删除了原规定中“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表述,保留了“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等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新增了第二十五条关于“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的四种情形。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六条将公务员录用的公示期“七天”改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务员调任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对调任人选考察的规定中,在考察方法上作了明确的细化,改为“考察时,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调任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材料由调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结论性意见,必要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
《公务员培训规定》第七条关于公务员培训时间的规定中,增加了“学时”一项——比如将“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改为“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
《公务员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培训方法的修订则充分体现了与时代接轨,由“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改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公务员网络培训制度,建设精品课程库,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此外,《公务员培训规定》新增了第三十一条“充分发挥不同区域互补优势,积极促进各地区公务员培训交流合作。加强公务员对口培训,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公务员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的规定。
此次新制定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则主要是“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事业发展和公务员成长进步”。
公务员平时考核具体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试行办法明确的公务员平时考核程序包括个人小结、审核评鉴、结果反馈,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而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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