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人去楼空
预交的培训费该怎么退?
以下案例告诉你!
案例一
陈某某等近三十名家长为了提高自己孩子的语文、数学、英语等各科成绩,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教育培训合同,各预交了上万元的教育培训费。
而在培训过程中,某教育咨询公司突然间人去楼空,致使教育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案例二
高某某等三位家长为了提高自己孩子的记忆力,与某右脑开发机构签订了《培养协议》,拟对孩子进行全脑开发,每位家长各预交培训费58000元。
但在培训过程中,该机构股东卢某将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述两案家长将教育机构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陈某某等人为其子女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陈某某依约支付了培训费,而某教育咨询公司仅培训了部分课程,此后拒不履行后续培训义务,故对陈某某等人要求解除培训协议,返还剩余培训费的诉讼请求可予以支持。
某右脑开发机构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行注销登记,从注销登记之日起,该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协议中的后续合同义务。某右脑开发机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对高某某要求解除协议,返还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解除陈某某等人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的培训协议,某教育咨询公司返还陈某某等人剩余的培训费合计13万元。
解除高某某等人与某右脑开发机构的全脑开发协议,某右脑开发机构的股东卢某返还高某某等人剩余培训费合计8.7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某教育咨询公司人去楼空、股东卢某将机构注销等行为均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家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教育机构为了能让家长购买更多的课程,往往会采取购买课程越多越优惠的营销策略,导致部分家长一次性缴纳过多的培训费,培训周期也相应拉长。而教育培训机构良莠不齐,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时常会产生纠纷,甚至会发生机构“卷钱跑路”的现象,家长往往缺乏证据导致维权困难。
因此,家长购买课程时,首先应对教育机构的资质进行筛查,并与培训结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课程标准并约定协议解除的情形等;其次,在缴费时应将费用缴纳至机构的对公账户中,而不是某个员工账户;再者,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与机构保持联系,明确自己孩子已经接受了多少课程,剩余课程费用有多少等。
来源:丰泽法院
作者:戴玉燕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