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日报-瓯网
温都讯 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均应全额缴入专用账户管理,不得截留或者缴入非专户。近日,鹿城区政府网站发布《鹿城区教育局关于加强鹿城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举旨在及时发现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异常现象,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权益,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培训机构乱象整治力度。
《规定》的监管对象为鹿城辖区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费应全部缴入专户管理
《规定》明确, 校外培训机构选择监管银行后,要开立唯一的培训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录入浙江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法人账户信息。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时,校外培训机构应与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均应全额缴入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或者缴入非专户。专户内资金不得用于非办学行为或挪作他用。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结余资金应用于办学,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办学收益资金应在年度结算后方能提取。
监管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支付,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资金信息。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最多只能收3个月的学费
根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开立的专户信息(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校外培训机构同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对提前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规定、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规定》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预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网络线上培训超过60学时的费用,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校外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培训费时应与学员(或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明确告知收退费规定。学员(或监护人)向校外培训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培训服务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退费,不能退还的费用应书面向学员(或监护人)说明理由。
对自愿设立专户最低风险保证金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信用等级和星级评估中予以政策倾斜。最低风险保证金不得进行抵押或质押。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发生困难或资不抵债的,最低风险保证金优先用于学费退还、教职员工工资支付等支出。
逃避资金监管等行为将受处罚
《规定》要求,资金监管与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挂钩。对没有纳入资金监管,拒绝开设资金监管专户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在行业信用分类管理中扣分、在对外公示信息中予以标注风险提示、提示预警、取消星级评估申报资格等措施。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如存在以下行为的,将会有相应的处罚:存在巧立名目逃避资金监管、收取培训费不入账、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没有开立资金监管专户且经查实存在违规收费的,年检时可根据情节认定为不合格;存在逃避资金监管、侵害师生权益等行为的,列入培训行业“黑名单”,并纳入有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抄送市场监督、民政、税务、交通、银行等部门;违反法律、法规逃避资金监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都记者 何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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