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21世纪教育研究院 熊丙奇
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的通知。《规定》指出,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规定》还强调,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高校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是辐射高等教育资源,构建终身学习社会的重要方式。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继续教育不同,非学历教育并不能给学员授予学历证书,应该重视培训课程设计与培训质量,以高质量的培训内容满足学员接受继续教育,提升能力、素质的需要。
但是,一些高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却存在以学历吸引学员,以及搞“总裁班”、“精英班”这类噱头的问题,非学历教育并没有坚持非学历的定位,还涉嫌用学校的品牌为参加培训的学员“贴金”。有的学员选择非学历教育,也不是看具体的培训内容、培训质量,而是冲着学校的名气,存在“刷经历”“混圈子”的问题。
如多年前,有的名校开设天价“总裁班”,让舆论误以为是专门招总裁进行学历教育,而其实是非学历培训。
这些“总裁班”大多为二级学院作为“创收项目”举办,负责具体运营的不是院方,而是社会机构,由社会机构负责招生、组织教学活动,不过就是利用大学的牌子,以及大学的场地,并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付给学院品牌费、管理费、场地费。还有的甚至就是教职员工个人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这类天价“总裁班”经常让大学卷入舆论漩涡——有学员质疑进行虚假宣传、培训质量很低;还有学员在接受培训后,在履历中宣称自己是名校毕业生,等等。另外,学校(学院)将非学历教育业务外包,合作的机构为逐利而混淆学历与非学历性质,在营销上大做文章,这对大学的声誉和形象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有的非学历教育没有切实起到培训效果,让参加培训者获得货真价实的培训,非学历培训也存在一定的利益输送问题。
对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首先要让非学历教育回归非学历定位。相对于学历教育来说,非学历教育其实更能体现教育本身的价值,因为它不能给学员一纸文凭(只有培训证书)。
举办非学历教育更要重视质量,满足学员的培训需求。然而,有的非学历教育,不是在提升培训质量上做文章、下功夫,而是想打学历教育擦边球,或以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进行虚假宣传,如硕士课程班、博士课程班,这并非硕士或博士学历教育,学员也拿不到研究生毕业证书,但会让学员和社会公众误以为不需要参加统一招生考试,就可花钱读硕士或博士。
其次要让非学历教育回归做教育,而不是做生意。高校委托校外机构招生,或者就外包给校外机构,这就是做生意的思路,通过举办非学历教育赚钱。这会带来品牌管理、质量管理等一系列问题,校外机构在招生时,往往会夸大宣传,隐掉继续教育,就称是大学举办,对营销的投入超过对课程建设的投入。《规定》提出,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这具有明确针对性。
非学历教育,给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创造了多元选择,也是促进终身学习社会建设的重要教育方式。规范非学历教育管理,提高非学历教育质量,这也是提高高校办学质量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内容,因此,高校也要从维护学校品牌、声誉,服务社会角度,理顺非学历教育管理体系,打造有特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