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党教组发〔2021〕4号),促进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落地取得成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是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从2021年8月1日起,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以及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培训机构,一律停止培训活动并集中开展年检。
二是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三是严肃查处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线上补课收费、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补课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四是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借用学校名义招生,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等级考试竞赛类培训;严禁中小学以课后服务、兴趣小组等名义引入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学校资源、乱办班乱收费;坚决查处假借学校名义招生、或委托校外机构招生,以及将参加校外培训、以培训结果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行为。
五是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严禁培训机构资本化运作,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六是坚决查处“有照无证”、职业类培训机构超业务范围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培训。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
七是坚决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坚决取缔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应考集中训练、封闭教学等培训机构。全面清理取缔自有或租用社区民宅、商住公寓等培训机构。
八是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的监管,坚决取缔学科类培训机构户外宣传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制造焦虑等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是严格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监管,坚决查处各类价格欺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重点整治培训机构不公示收费标准、无证收费、巧立名目、擅立标准、不出具发票等行为,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的发生。
为畅通举报渠道,现将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专项整治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市教育监督网址、平台二维码向社会公开,请社会各界、广大师生、家长共同参与监督,共同营造我市良好的教育生态。
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0471)4606415、4607673、4606936;18547189783(微信同号)
电子邮箱:hszzjswgbkjb@126.com
呼和浩特市教育监督平台:www.hhhtjy.org.cn
呼和浩特市教育监督平台二维码: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1—5181213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471—5699686;12315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0471—5332221
内容来源:呼和浩特教育
责任编辑:李彦萱
审稿主任:剧根宏
值班总编:陈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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