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项原则”明确工作要求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2019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解读
(七)依法办事原则。
二、“五个环节”明确主体程序
1、动议: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新《条例》中这是新增加的一章内容。
2、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3、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严格的考察。
4、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5、任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六不考察”明确用人导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四、“七项任职资格”明确资格要求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十个不准”明确纪律红线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上一篇:党政领导干部条例包括哪些?
下一篇:党员领导干部管理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