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201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2.76亿人,这是一个无比巨大的教育服务需求群体。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提高,新生代家长教育理念的转化,我国近几年的教育市场呈现持续旺盛的增长态势。有机构预测,到2023年,中国教育培训行业市场规模将达3.5万亿元。[1]
教育培训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领域闪亮的市场热点,是创业投资最热门的关键词。可以预见,在大批投资资本注入的情况下,大型教育培训机构将走上扩张道路,教育培训业优胜劣汰的速度将加快。根据《2019年南京市教育系统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视导评估结果》显示,在全市教育培训机构中,合格单位364所,基本合格61所,限期整改34所,不合格6所,停办66所,新审批196所。从以上数据,我们已然隐约可见目前的教育培训业正在经历一场洗牌运动。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教育培训机构亟须提高辨识、抵抗风险的能力,才能经历大浪淘沙,守住一片天地。我们试图通过大量裁判文书的总结,提示教育培训机构的涉诉风险,揭示教育培训业的发展痛点、焦点、热点问题,为发展中的教育培训机构提供适当的法律建议。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是教育培训机构最常遇到的一类纠纷,该类纠纷具有争议明确、审理期限短、易产生群体性案件等特征。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加强,网上立案便利性的提高等,培训机构更应加强自审,辨明宣传、签约、履行等各环节中的法律风险,防止出现败诉等不利后果。我们将南京地区近三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梳理,提取九类争议焦点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建议,希望对促进南京教育培训行业良性发展有所帮助。
【检索条件】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裁判地区:南京地区
裁判时间: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文书数量:337 件
大数据分析
自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南京地区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数量共计337篇,2017年、2018年、2019年的涉诉数量分别为99、129和109,三年的平均案件数量在100件左右。
一、诉讼程序分类
纵观南京地区近三年的教育培训合同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可以看出:其中一审案件有289件,二审案件有19件,再审案件有3件,执行案件有26件。通过上述数据我们能够大致推算出此类交易培训合同纠纷的一审上诉率约为6.57%,大部分案件均在一审阶段得到解决,因此把握一审阶段是至关重要的。
二、案件争议标的额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单案标的额普遍不高,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介于10000元和50000元之间的案件数量最多,有 144 件,介于 5000元至 10000元的案件有49件,小于5000元的案件有21件,大于50000的案件有17件。具体情况如下图:
注:(因部分裁定、调解书、执行裁定中未载明标的额,337件案件中共231件显示标的额)
三、培训行业类型分析
从目前培训行业类型情况可以看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类型主要依次集中在以下行业:外语培训、成人自考培训、中小学教辅、职业技能培训、武术健身培训、早教培训等领域,具体情况如图:
四、审理期限概览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99天。
五、裁判结果分析
1、一审裁判结果
在一审案件中, 99%的案件均是由学员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因此教育培训机构的诉讼地位基本为被告。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70件,占比为58.82%;撤回起诉的有52件,占比为17.99%;其他(包括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等)有31件,占比为10.73%。由此可见,一审案件中培训机构一方的败诉率较高。
2、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2件,占比为63.16%;发回重审的有3件,占比为15.79%;撤回上诉的有3件,占比为15.79%。
综上可见,在一审支持率过半、一审上诉率较低、二审维持原判率较高的综合情况下,如何重视、把握一审阶段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对上述裁判文书进行了深入的阅读和分析,提取出案件的关键信息,归纳总结此类纠纷的特点、成因及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我们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详细说明。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特点及原因
1、群体性纠纷较多
纵观南京地区近三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其中不少案件是因教育培训机构停业而引发的。教育培训机构一般面向社会招生,一旦该机构单方停业,必然形成群体性纠纷。在上述300余件纠纷中,一家名为南京英某外国语专修学校涉案数量高达49件,一家名为北京天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涉案数量达31件,还有一家名为南京孺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案数量也达18件。教育培训机构突然停业的情形下,往往学员们会集中提起诉讼。
2、案件事实较为清楚,诉讼请求较为统一
此类教育培训纠纷的案情普遍较为简单,多为学员购买了课程后因退费事宜产生的相关争议,退费原因既有因对培训机构课程不满意,也有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解除合同,要求培训机构退还相关费用等。
3、涉案培训机构多为中小型企业
涉案培训机构中大多数规模较小,多为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培训机构,单个案件标的额也普遍不高,大多为地方性培训机构,鲜有全国连锁的大型教育培训机构。这也提示我们思考中小培训机构与大型连锁培训机构在合规经营上的差距。
4、教学场地的更换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
对于线下教育培训机构而言,教学场地是影响学员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地理位置是否便利、教学场地设施是否完善、教学环境是否合适等都是吸引学员前来参加培训的重要因素。因此若培训机构临时调换教学场地,极大可能给学员后续参加培训带来不便,容易导致纠纷产生。
5、部分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不规范
教育培训合同多属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大量合同中未对违约情况进行明确约定,有些甚至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对书面合同进行补充,以至于双方在争议产生之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产生纠纷。
常见问题和律师观点
问题一: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家长能否成为适格诉讼主体?
律师观点:未成年人为受教育者,只是由其父母代理建立合同关系时,该教育培训合同的相对方应为未成年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也应以未成年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父母应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问题二:合同中报名后概不退费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观点:就此类概不退费的约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以该条款实质上排除学员的主要权利、免除了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且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为由,判决该条款无效。培训机构应在其提供的合同中以加黑标粗方式标明此类退费条款,同时应当避免出现概不退费的霸王条款。
问题三:未就课时费标准进行明确,解除合同时如何确定退费金额?
律师观点:若学员未能就课程收费标准、实际上课期限充分举证,则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合同的总期限、实际履行期限、合同解除原因等因素酌情确定退费金额。
问题四:学员申请退费,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做出退费承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做出的承诺系代表培训机构作出的,此时应认定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应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但是若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的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其愿意以个人名义承担连带责任,则此时应认定为是个人保证,法定代表人对此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问题五:培训机构系自然人或法人独资,能否要求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根据《公司法》第63条,对于一人独资的培训机构,其唯一股东未能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培训机构财产,应当对培训机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六:学员因其自身原因单方面要求解除培训合同,能否解除?如何退费?
律师观点:一般而言,学员退学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与培训机构无关,培训学校具有培训能力且同意继续提供培训,学员单方要求解除双方教育培训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单方面要求退费构成违约,此时可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学员的过错程度、以及培训学校的预期利益、结合实际发生的损失确定退费金额。
但是在职业培训中,根据《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因学员个人原因而要求退学的,报名费不予退还,培训费和教材资费同按以下规定退还:学员在培训班开学前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总课时进行到一半(含一半)以内时学员要求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一半的培训费,教材资料费不予退还;总课时超过一半而要求退学的,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不予退还。根据上述规定,学员上课时间超过一半的,培训机构有权利拒绝退费。
问题七:合同解除要求退费时,就免费赠送的课程,学员是否应当补充支付对价?
律师观点:目前司法实践的态度是,就已上的免费课程,学员或家长无需补充支付对价,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未上的正式课程的价款予以返还,因此退还培训费时不应将已上的免费课程折价扣除。
问题八:培训机构超过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能否解除?
律师观点:通常来说,民办学校属于特许经营,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且应当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教育,若超出办学许可证范围订立教育培训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但是实践中也有少数判例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培训机构该行为,应由工商管理部门依职权予以纠正,但其并不妨碍签订的培训合同的效力。因此,我们建议,培训机构的运营发展规划仍应与法律合规同步,避免因经营范围问题导致纠纷。
问题九:培训机构系品牌加盟商,培训机构无法履行合同,学员能否要求品牌方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若培训机构与品牌方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了加盟商独立运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则在培训机构系因违约不能提供培训课程,而并非因授权产品质量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学员所产生的损失系由合同违约导致,应向合同相对方即培训机构本身主张相应合同责任。
建议
对于因教育培训合同引发的纠纷,我们特向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如下建议:
1.教育培训机构应避免虚假宣传、轻易承诺、诱导学员等行为,保证按照登记经营范围开展招生
在众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教育机构为扩大招生影响力,故意夸大师资力量,承诺课程效果,混淆机构品牌等虚假宣传方式诱导学员及家长消费是导致培训合同争议的重要因素。因此,教育培训机构应重视宣传合规,规范教师及宣传销售人员行为,避免使用“保过”、“原xx品牌团队师资”等承诺,净化教育培训环境,避免虚假宣传导致重大误解,继而导致合同被撤销。
2.教育培训机构应该防范合同订立风险,完善合同内容及条款,充分尊重学员的权利,确保合同条款效力
教育培训机构应该重视订立书面合同,规范设计合同条款,对免费课程、课程调整、师资变化、退费条款、违约金条款、场地变更、机构合并转让等涉及学员重大权利义务的内容应该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为避免争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对关键的合同文本进行设计和修改。
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培训机构规范业务流程和细节,强调对合同中主要条款尤其是涉及上述常见争议点的条款向学员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履行说明告知义务,避免因合同格式条款或免除己方主要义务而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培训机构可以对主要条款采取字体加粗、下划线或签约人抄写等形式尽到对学员的提示义务。
合同订立后,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正确、适当履约,按照既有课程约定提供授课服务,如实记录学员上课情况(如考勤、签到、课程进展、课后评测,反馈、剩余课时)并向学员及其家长进行汇报,以明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避免双方对课程内容及课时产生争议。
同时,教育培训机构不可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如有变化时亦应及时通知学员,经对方同意后再行确定合同履行条件。如在本次疫情中,不少线下培训机构转为线上授课,却仅通过发布一群公告的方式通知,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1] 数据来源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教育培训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文:韩葳萍、高洁(星瀚南京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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