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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 案例 法院 涉毒

今天是“6•26”国际禁毒日,为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10件2018年以来审结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3件是死刑案例,分别是:施镇民、林少雄制造毒品案,赵云华贩卖、运输毒品案,李华富故意杀人案;另7件非死刑案例分别是:杨有昌贩卖、运输毒品、赵有增贩卖毒品案,李军贩卖毒品案,梁力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非法持有毒品、汪庆贩卖毒品案,谢元庆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李德森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姚永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李建贩卖毒品案。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体现了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也阐述了人民法院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

案例1

施镇民、林少雄制造毒品案

——纠集多人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镇民,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少雄,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无业。

2015年6月,被告人施镇民、林少雄密谋合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商定施镇民出资8万元,负责购买主要制毒原料及设备等,林少雄出资20万元,负责租赁场地和管理资金。同年7月,施镇民纠集郑大江、刘广、柯森(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参与制毒。郑大江提出参股,后通过施镇民交给林少雄42万元。施镇民自行或安排郑大江购入部分制毒原料、工具。林少雄租下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的一处厂房作为制毒工场,纠集林海滨、黄海光(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协助制毒,并购入部分制毒配料、工具。同月20日晚,施镇民以每袋7.8万元的价格向吴元木、俞天富(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购买10袋麻黄素,并通知林少雄到场支付40万元现金作为预付款。林少雄将麻黄素运至上述制毒工场后,施镇民、林少雄组织、指挥郑大江、刘广、柯森、林海滨、黄海光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23日23时许,公安人员抓获正在制毒的施镇民、林少雄等七人,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约149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体共计约621千克,以及一批制毒原料和工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镇民、林少雄结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施镇民、林少雄分别纠集人员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施镇民、林少雄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施镇民、林少雄已于2018年12月1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据统计,甲基苯丙胺已取代海洛因成为我国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种类,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犯罪形势也较为严峻,在部分地方尤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施镇民、林少雄分别纠集人员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专门租赁场地作为制毒场所,大量购置麻黄素等制毒原料及各种制毒设备、工具,公安人员在制毒场所查获成品甲基苯丙胺约149千克,另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和固液混合物约621千克,所制造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制造毒品犯罪属于刑事政策上应予严惩的重点类型,人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二人均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案例2

赵云华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云华,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无业。198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

2016年11月24日早晨,陆慧琴(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雇车与被告人赵云华一起从上海市出发前往广东省。赵云华与严某某(在逃)联系后,严某某及其子严进鸿(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车在广东省粤东高速公路普宁市池尾出口接应赵云华等人。同月25日上午,赵云华、陆慧琴分别让他人向陆慧琴的银行卡汇款32万元、5万元。陆慧琴从银行取款后,赵云华、陆慧琴将筹集的现金共计40万元交给严某某父子。后严进鸿搭乘赵云华等人的车,指挥司机驶入返回上海市的高速公路。途中,严进鸿让司机在高速公路某处应急车道停车,事先在该处附近等待的严某某将2个装有毒品的黑色皮包交给赵云华、陆慧琴。当日23时30分许,赵云华等人驾车行至福建省武平县闽粤高速检查站入闽卡口处时,例行检查的公安人员从该车后排的2个黑色皮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1袋,净重10 002.6克,赵云华、陆慧琴被当场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云华以贩卖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购买并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赵云华联系毒品上家,积极筹集毒资且为主出资,参与支付购毒款、交接和运输毒品,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云华伙同他人跨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余千克,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足一年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赵云华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赵云华已于2019年2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内地省份的犯罪分子前往广东省购买毒品后运回当地进行贩卖,已成为我国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加大了执法查缉力度,一些案件得以在运输途中被破获。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驾车从外省前往广东省购买毒品,携毒返程途中被查获的案件。被告人赵云华伙同他人跨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重的主犯,又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赵云华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毒品犯罪的严惩。

案例3

杨有昌贩卖、运输毒品、赵有增贩卖毒品案

——大量贩卖、运输新精神活性物质,依法从严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有昌,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赵有增,男,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杨有昌、赵有增长期从事化学品研制、生产、销售及化学品出口贸易工作。2015年4月,杨有昌租用江苏省宜兴市中宇药化技术有限公司的设备、场地进行化学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其间,杨有昌雇用他人生产包括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简称5F-AMB)在内的大量化工产品并进行销售。同年10月1日,5F-AMB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2016年1月,赵有增与杨有昌在明知5F-AMB已被国家相关部门列管的情况下,仍商定杨有昌以每千克2 200元左右的价格向赵有增贩卖150千克5F-AMB。同月22日,杨有昌根据赵有增的要求,安排他人将约150千克5F-AMB从宜兴市运送至浙江省义乌市,后赵有增将钱款汇给杨有昌。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杨有昌用约1千克5F-AMB冒充MMBC贩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后在李某某安排他人寄出的邮包中查获477.79克5F-AMB。

2016年8月和9月,被告人杨有昌、赵有增先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杨有昌租用的中宇药化技术有限公司冷库内查获33.92千克5F-AMB。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有昌明知5F-AMB被国家列入毒品管制仍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有增明知5F-AMB被国家列入毒品管制仍大量购买,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有昌贩卖、运输5F-AMB约184千克,赵有增贩卖5F-AMB约150千克,均属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有昌、赵有增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新精神活性物质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管制,修改被管制毒品的化学结构而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被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确定为继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之后的第三代毒品,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本案所涉毒品5F-AMB属于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于2015年10月1日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人民法院根据涉案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种类、数量、危害和被告人杨有昌、赵有增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案例4

李军贩卖毒品案

——利用网络向外籍人员贩卖大麻,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军,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李军起意贩卖大麻后,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大麻图片,吸引他人购买。浙江省苍南县某英语培训机构的一名外籍教员在社交网络上看到李军发布的大麻照片后点赞,李军便询问其是否需要,后二人互加微信,并联系大麻交易事宜。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间,李军先后31次卖给对方共计141克大麻,得款1.7万余元。经鉴定,查获的检材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军明知大麻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李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4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大麻属于传统毒品,我国对大麻类毒品犯罪的打击和惩处从未放松。但目前,一些国家推行所谓大麻“合法化”,这一定程度对现有国际禁毒政策产生冲击,也容易让部分外籍人员对我国的全面禁毒政策产生某种误解。本案就是一起通过网络向国内的外籍务工人员贩卖大麻的典型案件。被告人李军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大麻照片吸引买家,而购毒人员系外籍教员。在案证据显示,此人称在其本国吸食大麻并不违法。但李军明知大麻在中国系禁止贩卖、吸食的毒品,仍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了刑罚。此类案件对在中国境内的留学生、外籍务工人员以及赴外留学的中国青年学生都有警示作用。

案例5

梁力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非法持有毒品、

汪庆贩卖毒品案

——非法利用网络平台组织视频吸毒,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力元,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汪庆,女,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无业。2015年8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梁力元加入名流汇、CF中国网络平台,在平台中以视频方式与他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3月,梁力元主动联系网络技术员“OV”,重新架设名流汇视频网络平台,通过名流汇的QQ群及QQ站务群对平台进行管理,交付网络维护费、服务器租赁费等,发展平台会员,并对平台内的虚拟房间进行管理。经查,该平台在此期间以虚拟房间形式组织大量吸毒人员一起视频吸毒,居住在苏州的陆某、梁某(已另案判刑)等人通过该平台达成毒品买卖意向并在线下交易毒品。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梁力元在吉林省白山市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驾驶的汽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11.28克。

被告人汪庆自2016年起在组织吸毒活动的名流汇视频平台等非法网络中进行活动,并结识吸毒人员刘某某。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汪庆先后3次通过微信收取刘某某支付的毒资共计4 500元,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24克,从中获利9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力元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梁力元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梁力元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汪庆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汪庆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梁力元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汪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8年11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信息网络技术促进了经济发展,便利了社会生活,但网络自身的快速、大量传播等特点也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使网络平台成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和工具。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组织吸毒、交易毒品的案件时有发生,危害很大。为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016年4月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也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梁力元重新架设并管理维护视频网络平台,发展平台会员人数众多(加入会员需视频吸毒验证),以虚拟房间形式组织大量吸毒人员一起视频吸毒,并间接促成线下毒品交易,已有部分会员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其犯罪行为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被告人汪庆通过非法网络平台结识吸毒人员后进行线下毒品交易,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案例6

谢元庆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元庆,男,汉族,1990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

2018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谢元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大桥镇家中,容留梁某某、吕某甲、吕某乙、王某甲及未成年人李某某、陈某、王某乙、吕某丙等8人吸食毒品。当日14时许,公安人员对该房间进行例行检查时,将谢元庆及上述8名吸毒人员抓获,当场从谢元庆的电脑台抽屉内查获1包甲基苯丙胺(******),重526.5克。经依法对上述人员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呈氯胺酮阳性。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元庆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谢元庆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谢元庆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且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谢元庆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 2019年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案率较高,吸毒人员低龄化特征也较为明显。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一旦沾染毒品,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进而诱发侵财、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很大危害。本案是一起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谢元庆本身系吸毒人员,其从一名毒品受害者演变成一名毒品传播者,一次容留4名成年人、4名未成年人在其家中吸毒,且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警示作用。

案例7

李德森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非法生产、买卖邻酮,数量特别巨大,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德森,男,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农民。

2015年冬天,边某某(已另案判刑)与王某某结识并商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邻氯苯基环戊酮(简称邻酮),王某某负责提供部分原料、指导设备安装及生产、联系买家等,边某某负责提供厂房、设备、资金、组织人员生产等。2016年3月,边某某纠集被告人李德森等人租用山东省惠民县胡集镇一闲置厂房开始承建化工厂。其间,边某某与李德森商定,由李德森出资建厂生产,后期双方分红。同年3月至6月,李德森陆续出资25万余元,多次到工厂查看进度,并前往江苏省盐城市接送王某某。同年6月,李德森将生产出的800千克邻酮运至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由边某某等人通过物流发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后边某某给李德森25.5万元现金。同年7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工厂附近隐藏的车辆上查获邻酮373千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森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邻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李德森明知他人非法生产、买卖邻酮而积极参与投资建厂、接送人员等,生产、买卖邻酮共计约1 173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德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8年1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制造毒品犯罪影响,我国制毒物品犯罪问题也较为突出。为遏制制毒物品犯罪的蔓延,增强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设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买卖邻酮的案件。邻酮是合成羟亚胺的重要原料,而羟亚胺可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本案被告人李德森犯罪所涉邻酮数量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其犯罪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根据李德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坚决打击。

案例8

李华富故意杀人案

——有长期吸毒史,持刀杀死邻居夫妇2人,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华富,男,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农民。2007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华富住四川省安岳县护龙镇聪明村,有长期吸毒史,因琐事对邻居伍某某(被害人,男,殁年53岁)、游某某(被害人,女,殁年52岁)夫妇素有不满。2016年6月14日18时许,李华富携带尖刀到伍某某家,见伍某某夫妇在堂屋看电视,即持刀捅刺伍某某的左肩部、右胸部等处数刀,捅刺游某某的胸部、腰背部等处数刀,致伍某某、游某某二人死亡。随后李华富返回家中烧毁了作案所穿裤子、胶鞋,清洗了作案工具尖刀,并将此事告知家人。李华富之父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李家将李华富抓获。经鉴定,李华富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对其上述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华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华富因琐事而起意行凶,到邻居家中杀死2名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大,且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虽然李华富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华富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李华富已于2018年7月2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刺激兴奋、致幻等作用,可导致吸食者出现兴奋、狂躁、幻视、幻听、被害妄想等症状,进而导致自伤自残或对他人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教训十分深刻。本案就是一起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进而诱发故意杀人的典型案例。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李华富有长期吸毒史,出现吸毒导致的幻想等症状,并伴有行为异常。李华富因琐事对邻居夫妇不满,案发当日持尖刀进入邻居家中杀死伍某某、游某某夫妇2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经鉴定,李华富对其实施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李华富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不足以从轻处罚。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

案例9

姚永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任意冲撞,

并撞击执行公务的警车,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永良,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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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萨迦共同举办大美西藏首届口腔学习班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口腔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提高西藏地区口腔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近日,徐汇区牙病防治所和萨迦县中心医院远程连线共同举办首届口腔学习班开班仪式。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胡强,上海援藏干部、萨迦县委常务副书记、常务副县长沈···

自觉抵制“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哈尔滨中小学生暑期预警来了

17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各区教育局获悉,2023年暑假将至,南岗区、道里区、香坊区教育局向家长发出预警,自觉抵制违规培训,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已经全部注销,暑假期间以任何形式开展的学科类培训均属于违规培训。家长要自觉抵制任何机构或个···

哈尔滨市道里区企投局举办“招商大讲堂”专题培训

黑龙江网讯(记者 王惠婷)10月24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企投局组织开展“招商大讲堂”专题培训班,全区各招商专班负责同志及业务骨干参加培训。本次培训从实际需求出发,紧紧围绕当前招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对“什么是招商引资”“道里区的产业结构和主导···

团黑龙江省委举办全省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训交流会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李海涛)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省职业青年中掀起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11月22日,团黑龙江省委举办全省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训交流会···

辽宁葫芦岛举办外贸政策培训会推动外贸保稳增量

辽宁省葫芦岛市外贸政策培训会4月3日举办。 辽宁省贸促会供图中新网葫芦岛4月3日电 (李晛)辽宁省葫芦岛市外贸政策培训会4月3日举办。本次活动由辽宁省贸促会支持、葫芦岛市商务局主办,葫芦岛市贸促会、葫芦岛海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辽宁分公司和辽···

山西运城:严查无证校外培训机构 查封9家警告2家

新华社太原8月5日电(记者王飞航)记者从山西省运城市政府了解到,运城市教育局近日联合市公安局等多家单位,对中心城区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一次突击检查,共检查了13家校外培训机构,查封9家,警告2家,发放整改通知书4份。今年7月,运城市教育局···

山西开展培训筑牢森林“防火墙”

山西新闻网3月30日讯(记者 卢奕如)今日,记者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获悉,全省举办森林草原防灭火业务培训,邀请专家以视频会议形式,围绕森林扑火指挥实操、森林草原火灾防控经验做法、火灾现场各级各类指挥员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等内容进行授课。培训内···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取得进展 山西停办近1300所

资料图:小学生排队等待进入校园。中新社记者 刘文华 摄中新网5月11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整体安排,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督查工作。5月9日至10日,督查组率先在北京市开展华···

山西综改区举办省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培训

  8月18日,山西综改区科技金融部举办2023年度省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培训会,来自区内企业、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代表160余人参加了培训。  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是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为核心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承担着为区域和产业···

山西汾阳医院开展健康教育与控烟知识培训

来源:【吕梁日报-吕梁新闻网】本报讯 (记者 刘少伟) 5月18日,在“世界无烟日”到来之际,山西汾阳医院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控烟知识培训。近年来,山西汾阳医院全面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

山西省文物局年度田野考古技术培训班开班

10月10日,山西省文物局在运城闻喜上郭城址、邱家庄墓群举办2023年度田野考古技术培训班开班仪式。该次培训为期三个月,通过理论和实践两部分教学,旨在推进山西考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考古业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本次培训由山西省考古研究院和山西···

最低每课时9元!全省学科类校外培训课时长和收费标准出台

近日,山西省发改委、省教育厅下发《关于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全省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从12月17日起执行。《通知》对全省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制定了科学标准。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线···

山西天镇 阳光职业培训学校培养乡村“新农人”乡村振兴添动能

(记者 贺文生) 山西天镇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立足产业、突出重点”的原则,创新高素质农民技能培训方式方法,采取以“授人以渔”的方式,让人才振兴成为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内生动力,以高素质农民引领现···

山西:建立全过程 全链条 无缝隙安全培训制度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杨江涛)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下发了《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省将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这个基本盘、基本面,推动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安全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厅···

山西:艺考培训机构纳入全国监管平台管理

央广网太原10月6日消息(记者郎麒) 日前,山西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制定《加强面向高中阶段学生艺考培训规范管理工作方案》,针对艺考培训的突出特点和实际情况,全面规范艺考培训行为,将艺考培训机构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

太平财险阳泉中支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有限空间作业培训

为强化员工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员工消防和有限空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9月14日,太平财险阳泉中支邀请北京市卫民安消防教育咨询中心山西分中心讲师向全体员工开展了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有限空间作业课程培训。按照防消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本次讲座通···

山西省数字化转型贯标试点工作宣贯培训会在太原举行

  10月20日消息,山西省数字化转型贯标试点工作宣贯培训会在太原举行。省工信厅介绍,作为国家数字化转型贯标试点省份,试点启动后将引导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助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今年,工信部启动数字化转型贯标试点工作,我省···

山西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收官 太原市获多个奖项

山西新闻网8月31日讯(记者 冯耿姝)8月29日,山西省第四届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圆满收官,太原市代表队在比赛中分获多个二、三等奖和优秀奖。本届大赛以“启迪创新思维·激发创业梦想”为主题,全省共有56名教师晋级复赛,其中,太原市有7名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