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培训机构需教育部门许可 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
《指导标准》共17条,分别对制定依据、审批范围、遵守原则、举办者条件、名称、出资、硬件标准、章程及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校长任职资格、教师及工作人员、培训活动、分公司设立、适用情况等进行了明确。
明确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机构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标准。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办学
指导标准提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同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 国际”“ 世界”“ 全球”等字样(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除外)。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执行此标准。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生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办学场地楼层及教学用房设置条件参照《中小学设计规范》执行。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关检查验收。
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且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具有法定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其中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3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学前教育阶段不得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
解读变化
教师资格条件扩大为教师资格及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指导标准》有哪些特点?培训机构场地面积最低要求为啥是300平方米?申请设立分公司如何办理?
场地面积300平方米是最低要求
记者从西安市教育局获悉,《指导标准》坚持规范和支持并举的思路。一方面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对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了要求,尤其是要求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明确要求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另一方面,为支持培训机构发展,满足社会对培训机构的合理需求,将尽可能多的培训机构纳入监管与服务,通过扩大市场总量来促进竞争、提升质量、满足需求,促进民办教育培训业健康品质发展,在摸底排查统计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考量,将培训机构场地面积最低要求确定为300平方米。同时,将教师资格条件扩大为教师资格及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如艺术、体育等),为教育培训产业健康发展开辟更大空间。
为便于操作,《指导标准》对培训机构的名称、章程、管理机构设置、举办者、董事、校长等都进行了尽可能明确的规定。例如,《指导标准》要求董(理)事、监事及举办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等;要求校长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经验、学历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对《章程》应当载明的内容进行了明确,以便审批部门及申请人操作。
《指导标准》要求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为改善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环境,保障学生安全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意义。
分公司不再发放《办学许可证》
目前与《指导标准》配套的《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暂未施行。为便于操作,目前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各审批部门按原有程序执行。各区(县)应制作备案表。待《管理办法》生效后,本区(县)范围内设立分公司的,由审批部门备案。跨区设立分公司的,需经审批部门备案后,到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审批部门备案。设立综合审批服务局的区,备案前应当与民办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分公司不再发放《办学许可证》,但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前,必须取得齐全的手续,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备案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