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 第 13 号 )
一、下列公共场所自3月20日起可恢复开放开业,包括:
1.美术馆、文化馆、文化礼堂等;
2.室内体育活动场所、游泳馆、游乐场等;
3.会展场所、影剧院、演艺活动场所、棋牌室、游艺厅、音乐厅、网吧、KTV、舞厅、酒吧等;
4.美容院、公共浴室、足浴店、保健按摩店等。
二、宗教活动场所(含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校外培训机构(成人及非成人培训)及农村家宴中心暂缓开放开业,具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景区景点可安全有序开放社会餐饮堂食(含包厢)服务。
四、落实公共场所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禁止无法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场所)开放。开放的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管理各项工作,做好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清洗消毒,加强通风换气,禁止使用中央空调及内循环新风系统。要保持合理人员密度,倡导预约服务、定点服务,禁止聚集性群体文化活动。
五、禁止下列人员进入上述场所:
1.“红码”“黄码”或无绿色通行证人员;
2.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人员;
3.未佩戴口罩人员。
六、各县(区)、功能区要履行好属地责任,加强对公共场所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的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的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公共场所安全有序开放开业。
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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