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双减”政策的出台和预付消费纠纷的多发,各地政府相关部门都围绕教育培训行业开展了合规治理和风险防范工作。尽管总体上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少数地方、少数环节上存在短板和不足。如何进一步提升教育培训行业的合规性水平和防范预付式消费纠纷风险能力,巩固提升近年来治理成效,实现“多部门共同管好一件事”,打造教培行业的“综合治理范式”。笔者围绕这一课题进行了调研,思考后形成以下建议:
一、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环节上存在统筹监管与服务有待于加强等四个方面。
(一)统筹监管与服务有待于加强
目前“双减”工作初步形成了教育牵头、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各管一块、其它部门配合的分类审核、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但多数文化旅游、体育、科技部门在主观上有“不该本部门管”的认知,导致“不想管”的现象较为普遍,没有认识到中小微培训主体在稳岗就业、满足群众刚需的积极作用,没有把此项工作同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联系起来,个别地方甚至把工作目标片面理解为“将存量非学科主体数量压缩1/3以内”,在客观方面又因管理经验、对行业和市场刚需调查研究、综合治理思维等多方面的不足,在制定出台政策时较多采取简单套用教育部门对学科类培训开展合规治理的做法。导致与现有存量非学科类市场主体的经营现状有一定偏差,有些合规标准如对信用保证金、经营面积的规定完全没有考虑城市、县城和乡镇的地域差别。极少数市场主体甚至合规难度大,而转入“地下”开展培训活动,与各个监管部门“打游击”、“躲迷藏”,更是增大了治理工作难度和各类风险隐患。
(二)监管制度设计有待于优化完善
目前一些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在合规治理中图简单,没有充分考虑到非学科培训市场主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操作上采用如“每个培训网点缴纳30万元保证金才能获准审核登记”的做法,并没有结合投资者情况、师资学员人数、营收总量、利润率等因素,制定如“可以免缴、减缴、分期缴的不同情形”的规定,从而引发属地相当数量市场主体的不理解和质疑,甚至出现非学科类培训主体群体信访现象。
(三)资金风险防控机制有待于丰富
资金风险防控机制作为治理防范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核心因素,被非学科类培训主体广泛关注。但少数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在机制设定时,只有第三方资金存管和信用保证金机制,没有将商业信用保证保险、提倡推广“先服务后收费”模式等机制纳入设计;个别单位甚至将目的和手段相混淆,出现“既要第三方资金存管又要缴纳信用保证金”、仅用“信用保证金”的缴存数量来衡量一地的工作成效的现象。
(四)部门协同和社会共治的效能有待于提升
一些地方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换不及时;对执行层面的政策宣讲培训不足,导致市场主体从各个部门获得的回应解读不一致;有的行业主管部门缺乏担当,错误认为“行业主管只管有证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都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导致抬高合规治理门槛,影响治理进度。相当数量的地方忽略了治理的综合施策,重行政手段轻消费教育。没有发挥出消费者组织和行业协会在消费教育、社会治理、风险预警方面的积极作用。
以上问题综合起来,外在集中表现在少数地区的治理防范工作整体进程缓慢、市场主体影响配合的主观能动性不高、相关行业的群众诉求数量高居不下。
二、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综合治理思路、细化任务目标
进一步发挥各地政府“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作用,不断健全完善“部门协同社会共治、分类实施行业许可、预付资金风险有效防控、许可信息统一公示、违规行为及时查处”的闭环长效机制。始终紧扣分类监管许可、预付资金风险防控、许可信息公示三个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消委组织的社会监督和消费教育功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四自”作用,多渠道、多形式长期宣传无证(照)从事教育培训服务、违规收取处置预付费的违法风险和社会危害性,教育和帮助消费者提高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能力;加大对利用教育培训服务预收费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科学施策和持续发力,实现行业整体合规性明显提升,行业交易秩序总体平稳,群众投诉“降量退位”。各地政府部门要针对不同情况,明确三大类(学科类、文化体育艺术类、科技类)教培机构合规的时间表、任务图,做到预付式消费许可(备案)公示率达到100%。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协同机制
教育部门负责属地“双减”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调度。具体负责对学科类培训行业的准入许可(含明确培训具体科目、公示许可条件和流程,下同)、日常监管、法规宣讲和投诉举报信访处理,负责查处无证从事学科类培训的违规行为。
文旅部门负责属地文化体育艺术类培训的准入许可、日常监管、法规宣讲和投诉举报信访处理;负责查处无证从事文化体育艺术类的违规行为;负责引导文化体育艺术类的合规服务主体在条件成熟情况下组建行业协会。
科技部门负责属地科技类培训的准入许可、日常监管、法规宣讲和投诉举报信访处理;负责查处无证从事科技类的违规行为;负责引导科技类培训的合规服务主体在条件成熟情况下组建行业协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按照“先证后照”原则,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属地市场主体的名称核准、经营范围变更;负责查办教育培训行业的广告违法、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有证无照等行政处罚案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对重大群体性投诉的处置。
民政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属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属地新成立行业协会的指导,负责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各单位强化协同配合,实现相关工作数据、信息共享,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机制,保证违法线索(案件)双向移送畅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机制移送司法机关。对工作中存在职责交叉或争议的,可通过协调机制办公室协商解决或报请属地政府指定责任(主责)单位,在协商解决或政府指定前,应搁置争议联合开展监管执法、矛盾化解维稳等综合治理工作。
(三)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制度
1.坚持“属地许可”、“一(行)业一策”、“一(县市)区一标”三个原则开展合规治理工作。
教育培训科目众多,涉及服务对象广泛,特别是非学科培训各个科目的行业现状、教学特点各不相同。同时,市各个县市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问题、服务主体投资人情况和经营规模、区域内行业服务价格也有明显差别,应当由各个(县市)区根据属地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分行业制定统一的合规政策,在具体措施上自行设定对应的标准,以引导和确保大多数从业主体能够实现合规经营。在制定政策和标准过程中,一定要防止出现脱离实际的“照抄照搬”、“生搬硬套”现象。
2.坚持精细化开展预付资金风险防控
合规治理工作应把建立资金管控制度作为防范风险的核心内容,目的是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为促进行业服务质量提升,满足教育消费潜力的释放;而非简单地去追求保证金金额的大小,更不应造成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市场主体的经营负担加重。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教育培训主体自愿选择第三方资金存管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来实现资金风险防控的治理目的。在同一县市区同一培训项目内,各个主体在续存年限、师资人数、经营面积、在培对象人数上限、单一周期预收资金总额、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数量等各方面也存在着一定差别,因而也鼓励和倡导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形,在出台制度时,充分考虑各种有主体采用“先培训、后收费”等具体情形,引入如“免除(减少、分期)缴纳保证金”、“特定时段前合规可享受一定时长的扶持政策”等更加精细化、人性化的制度,从而调动从业主体的合规主观能动性,加快全市合规化进程。
3.优化许可流程提升许可效能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许可中,可以结合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针对属地情况,可以采用如部门联审、流动办公、定制上门审核等多种灵活形式满足有合规意愿培训主体的需求;也可以探索引入“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减免提交资料的种类、数量;还可以探索对如“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未到期、提前解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或巨大经济利益损失的”等情形明确过渡期,给予容缺许可或临时许可。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共治机制
1.充分发挥消委组织的社会监督和消费教育职责。
各地消委组织可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消费教育工作,负责定期归集各行业主管部门许可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标识的“审核(备案)信息公示牌”;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对合规经营主体开展正面宣传,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和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理性购课,教育消费者掌握识别防范风险技巧,培养“缴费前查验审核(备案)信息公示牌”的新型消费习惯。
2.引导成立行业协会,发挥其“四自”作用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条件成熟的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积极引导推动成立行业协会,通过制订《行业诚信公约》、推行“七天无理由退费”承诺等手段,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的共治作用,使其成为各部门的监管助手和政策宣讲队,有效帮助各部门提高风险发现能力,弥补以往监管中面临的立法滞后、行政手段不足的短板。
3.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和监管手段。
各部门要改变“离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就无法监管”的片面认识,通过建立投诉公示、行政约谈、联合双随机、制定地方性行业推荐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等新型监管制度,不断提升对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提升主管行业内预付式消费风险预防化解能力。
4.健全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综治工作要求,在属地司法部门、消委组织的支持下,积极探索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作用和专业性强的优势,及时化解各类纠纷,为广大群众提供放心消费环境。
(五)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规避履职风险
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属地合规治理的工作经验和特色亮点,要利用主流媒体和自有传播资源,广泛宣传工作成效、正面典型,牢固占领宣传阵地。同时加强对自媒体负面信息的关注、监测和及时有效处置。如因合规治理需要,出台或制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措施,应提前向属地纪委部门作“容错”申报。
来源 | 天蝎谈史论消费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黄圆圆
实习编辑 | 张雪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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