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
侄女拿出一份“代书遗嘱”
称这份是由他人代笔的遗书
叔叔将房子留给了自己
这份遗嘱是否有效?
众说纷纭之下
四个养子女将侄女告上法庭
法院会怎样判?
跟小编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1993年12月,黄某、周某登记结婚,再婚时,周某与前夫生育子女4人均已成年,黄某、周某婚后再未生育子女。
黄某名下有位于某村的房屋一处,系黄某婚前个人所有的民房拆迁置换而来。2018年黄某因病去世后,房子由周某居住,2021年,周某也因病去世。此时,房子的归属在周某子女四人心中,就成了一个问题。
令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黄某的侄女突然找上门来,手持一份由律师事务所代书,有着黄某签字的代书遗嘱,称叔叔生前的晚年生活由自己照顾,叔叔生前委托律所写了一份代书遗嘱,称其百年后房子归自己所有。
对此,黄某的四个养子女不服,将黄某侄女诉至法院。他们四人认为,周某、黄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活25年之久,期间二人生活的大小事情均是四人负责,生病住院亦是四人参与护理照料、分担医药费。黄某去世前,黄某的侄女虽照顾过黄某,但在此之前的20多年二人根本没有联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8年3月29日,黄某到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立代书遗嘱一份,将涉案房屋遗留给侄女独自继承,遗书上有立遗嘱人黄某及见证人张某、李某的签字捺印。张某原系该村村委书记,李某系村妇女主任。所立遗嘱当天,张某、李某二人因村务在身并不在场,黄某在律所将遗嘱打印好、本人签字捺印后,又与侄女一起分别找到张某、李某二人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字捺印。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黄某个人所有的民房拆迁置换而来,系黄某的个人财产,黄某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该处房屋进行处分。黄某所立遗嘱系在律师事务所打印而成,其上有黄某的签字捺印并拍有黄某立遗嘱时的照片予以佐证,两位见证人张某、李某虽未能在黄某立遗嘱时当场见证,但黄某在立遗嘱前就已将遗嘱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时间、地点告知二见证人,且二人在黄某立遗嘱后、黄某分别找到二人并在遗嘱上补写了签字捺印。此外,黄某生前曾多次向见证人张某、李某表示其要将涉案房屋留给自己侄女,其亦就该事项咨询了律师,可见黄某确有将案涉房屋留给其侄女的意思表示,就此所立遗嘱应为其真实要求,故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黄某所立遗嘱应为合法有效,依该遗嘱涉案房屋由黄某侄女继承。
法官说法
谭美玲
荣成法院速裁团队 三级法官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在形式上与法律规定不完全相符是否影响其效力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典对遗嘱无效情形的规定,从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及维护立遗嘱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可以看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的规定是为保证遗嘱能够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定遗嘱效力的根本在于遗嘱非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黄某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两位见证人虽未当场见证,乃事后补签,但通过黄某侄女提交的遗嘱、立遗嘱时拍摄的照片及对遗嘱所载见证人的询问,能够确定黄某将其名下涉案房屋遗留给侄女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而法院认定其真实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转自:荣成法院
来源: 蚌埠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