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姜晓蓉
11月29日,杭州市教育局发布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管理的通知,对这一项工作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7日。
意见稿提到,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机构运营网站等显著位置以及“安心培训”平台上提前1个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原文——
杭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
预收培训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人民银行、杭州市辖各支行,金融办(局),银保监分局: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员预付费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本通知中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经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本市域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的机构。
其他类(含科技类、体育类、文化艺术类、职业技能类、成人文化教育类、托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账户开设
机构自主在注册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机构名称+预收培训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的预收培训费专用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培训费,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专户信息在“安心培训”平台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应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机构申请开立专户时,应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培训费托管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资金划转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并授权开户银行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交易流水、专户余额等信息,不应当包含与托管无关内容。
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专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收费管理
机构向学员预收的培训费须全部缴入本机构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户中,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收取培训费。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培训费资金。
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机构运营网站等显著位置以及“安心培训”平台上提前1个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培训费、签订培训合同时应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当学员向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书面说明理由。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四、加强存管和划转释放管理
机构预收培训费须由授权的存管银行进行托管,机构及“安心培训”平台应将所有的交易信息提供给存管银行。如直接通过“安心培训”平台线上购课付费的,交易信息直接到存管银行;如发生线下支付(含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机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具机构正规发票,并在“安心培训”平台补录相关信息。“安心培训”平台是唯一授权单位,负责发送划转指令。
预收培训费监管方式采取按成本预拨、计次销课和隔天划转释放。成本预拨按照不超过预收培训费的30%,并依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年检结果等进行调整;缴入专户的预收培训费资金,在机构完成授课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由机构向“安心培训”平台申请资金拨付,“安心培训”平台应于2日内将支付指令发送存管银行完成资金拨付,拨付资金应与授课进度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5日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存管银行根据“安心培训”平台发送的支付指令履行资金拨付。
五、加强协同监管
机构预收培训费管理实行属地监管原则,辖区内所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各区、县(市)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专班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机构预收培训费监管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培训费的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培训费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机构预收培训费监管有关工作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对经风险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风险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提前告知学员和教职员工,做好终止办学的善后处置事宜,最大限度做好风险防控,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六、加大执法力度
各区、县(市)要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监管工作作为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大力宣传预收培训费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机构参与监管工作。各地要将机构预收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托管情况,列入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年检的重要内容。在预收培训费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对应接受资金托管而拒不接受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瞒报、虚报信息的机构,各地各部门依法进行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核减资金释放比例、年检不予通过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暂停办学、暂扣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涉嫌违反刑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存管银行未按规定履行资金托管,违规拨付、协助机构挪用托管资金的,将视情节暂停甚至取消托管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把做好机构预收培训费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将预收培训费管理列入对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确保工作落地落细落实和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和家长风险防范意识,要确保实现辖区内所有机构“应管尽管”。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未按要求纳入预收培训费托管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要畅通渠道,鼓励社会和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