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只是在外公家度了个周末,却陷入深度昏迷,这样的变故让女儿小雨难以接受。在她看来,正是外公与舅舅没有尽到提醒和安保义务,才让母亲因为在家中烧炭取暖最终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陷入深度昏迷。为此,她将外公和舅舅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12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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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炭取暖酿成惨剧
据小雨回忆,母亲常常在周末去探望住在昆山的外公。2021年1月9日晚,小雨的母亲如往常一样来到外公家。由于气温较低,外公、妈妈和舅舅就在别墅内合意烧炭取暖。炭盆点燃后三人围坐在附近取暖。其后,外公和舅舅先后回屋睡觉,仅留母亲一人在炭盆附近,两人也未将炭盆熄灭,或提醒母亲注意安全。直到第二天中午,他们才发现母亲已经一氧化碳中毒、陷入深度昏迷。
小雨说,经过治疗,现母亲仍处于昏迷状态。她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三位当事人在家中烧炭取暖理应注意相关的安全事项,在实施有一定危险行为期间,三人之间理应对其他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尽到注意义务。
因此,小雨认为外公和舅舅在其事发当晚自顾自回屋时,未对母亲尽到妥善的提示和安保义务,存在过错。其次,外公和舅舅第二天起床后未主动确认母亲的身体情况,直至中午时分才发现小雨母亲已深陷昏迷,后虽然立即送医但为时已晚,错过了最佳治疗期,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小雨作为代理人,以母亲的名义将外公和舅舅诉至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60余万元的70%。
外公舅舅表示都是意外
小雨的外公和舅舅表示,事发当晚是小雨母亲要求舅舅将火盆带来,烤火是小雨母亲自己的决定,且他们均早于小雨母亲回房休息,不知道小雨母亲将火盆拿进卧室。第二天早上,外公和舅舅就起床去菜地,至中午12时返回别墅,两人才发现小雨母亲没有做午饭,打开她的门后发现小雨母亲躺在床上,房间内窗户关闭,床边有呕吐物,旁边炭火盆内有不再燃烧的炭。舅舅立即打开窗户,叫上外公共同将小雨母亲抬到房间外阳台边透气,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到场后,舅舅跟车一同至医院。
外公和舅舅认为,两人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小雨母亲是房屋的产权人,舅舅仅是前往做客,对别墅内的行为、布局没有决策权。炭是小雨母亲购买,在大厅里烧炭取暖并不存在危险,但小雨母亲自己将炭盆移至房间内,并关门睡觉才导致意外的发生。第二天是周末,外公和舅舅不打扰小雨母亲属情理之中,发现小雨母亲异样后外公和舅舅第一时间救助。
外公和舅舅同样不愿小雨母亲出现这样的意外,三人之前相互扶持、相互依靠,外公和舅舅在事情发生后全力以赴抢救小雨母亲,参与护理、照顾,无论是从情感或行动上,都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但换来小雨以小雨母亲名义提起的多起诉讼,外公和舅舅对此不能释然。外公和舅舅认为小雨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要求驳回小雨母亲诉请。
法院判决两人无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外公和舅舅是否实施侵权行为,应该从行为的性质、行为所处时空、法律是否有限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当晚用炭火盆烧炭取暖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客厅,第二阶段是在小雨母亲自己的房间。客厅位于别墅一楼,面积较大,通风较好,所以,在客厅内用炭火盆烧炭取暖,并不具有危险性,炭火盆在密闭的房间内长时间燃烧才具有危险性。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外公和舅舅在客厅取暖后即回自己的房间休息,此时只有小雨母亲一人继续留在客厅,外公和舅舅并未主动让小雨母亲将火盆带入其卧室,而是小雨母亲自行将炭火盆移至卧室内并关闭门窗,故外公和舅舅在这一过程中未积极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本案危险来源于小雨母亲将炭火盆移入卧室的自身行为,外公和舅舅对该危险并未有任何参与,该危险发生时,时空已发生变化,不在被告的了解、可控范围内,外公和舅舅并不因之前一起用炭火盆取暖的先前行为而对炭火盆移入卧室的危险负有义务;同时,成年子女之间的作息互不干涉也属于日常生活常理,外公和舅舅并无义务在第二天一大早就查看小雨母亲情况,故外公和舅舅不存在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小雨母亲作为涉案别墅的主人,掌控别墅内的设施及活动,应保证自己及他人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的安全。三人在客厅内通过烧火炭的方式取暖,是小雨母亲的安排,即使三人共同参与了取暖,也不是什么过错。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理性的成年人不会将燃烧的炭火盆放置进密闭的房间,故对于小雨母亲的该行为,外公和舅舅无法预见。小雨母亲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需要监护的对象,从小雨母亲曾在当晚就室内用炭咨询淘宝客服一节可知,其本身是知道室内烧炭的危险性,但其仍然将火盆带入取暖,也可认定为一种自甘风险行为。发现小雨母亲异样后,外公和舅舅立即进行了积极合理的救助。综上,不能认定外公和舅舅存在疏忽或懈怠,故外公和舅舅亦不存在过失。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雨母亲的诉讼请求。
记者 | 陈颖婷
来源: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