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余蓉 通讯员 王佳琪
近日,湖南省教育厅印发《湖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设置与管理工作,形成办学结构合理、质量标准完善、办学行为规范、监管措施有效、保障机制健全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格局。
《办法》规定了我省校外教学点设置的原则、条件、规模及程序等要项,明确了高校、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等主体在办学活动中的执行规范与职责要求,并对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奖惩情形提出了具体举措。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我省已全面启动2023年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各高校需完成校外教学点设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公示,并将备案材料报相应市州教育(体)局。此外,针对此前各高校已备案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校外教学点,我省从2023年起给予2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要求停止招收新生,仅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校外教学点仍不符合《办法》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妥善处置。
近日,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答疑。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作出规范要求,7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以“全面规范、提高质量”为主线,对普通高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我省积极响应,迅速行动,结合教育部文件精神和本省省情,多措并举、稳步推进,深入开展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办学行为,我省针对较为突出的校外教学点相关问题,于2023年4月出台《办法》,贯彻落实教育部文件精神,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问:《办法》中的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分别是指哪类单位?
答:《办法》所指校外教学点是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高校应慎重选择设点单位。一是不得在不能足额落实省教育厅安排年度全日制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和办学条件未达标的职业院校设置校外教学点。二是可适当选择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三是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四是设置开设教育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必须在具有师范专业背景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或县级以上教师发展中心。设置开设医学(预防医学类、中医学类、药学类除外)、外国语言文学类、艺术类等科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须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问:《办法》规定我省设置校外教学点需要达到哪些要求?
答:《办法》确立了校外教学点设置的“质量标准”,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筑牢“基线”、拉紧“红线”。《办法》规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和外省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国家“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在湘设置校外教学点。省内高校应根据湖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等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高校设置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良好,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具有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管理规范,对校外教学点监管有力,无重大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原则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
问:《办法》规定设点单位必须达到哪些要求?
答:《办法》规定,设点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00,辅导教师总数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00,且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是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和学习需求的设施设备、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教学用计算机不少于40台,机位数和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图书藏量不少于5000册,有可供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开设外语类专业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40座的语音室。三是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教学场所。学生规模200人以下的,场所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四是具备满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相对固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五是无不良办学或校外服务记录。
问:《办法》明确了我省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的基本程序,请具体介绍一下2023年我省新设置校外教学点工作将如何展开?
答:《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了我省标准化、规范化的校外教学点审批工作,对2023年准备新设置的校外教学点的具体备案程序提出了“两步走”要求。
一是各有关高校要完成校外教学点设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公示,并将备案材料报相应市州教育(体)局。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表,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拟设点单位承诺书,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合同,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二是各市州教育(体)局要完成拟设校外教学点和已备案校外教学点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教育厅。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http://jxjy.moe.edu.cn)进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议后,备案和登记结果以及有关意见建议将通过管理系统提交至教育部,由教育部统筹后向社会公布。
问:《办法》发布前高校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要如何处理?
答:基于全省高校及校外教学点实际情况,我省要求高校及此前已备案校外教学点限时对标整改,积极匹配新规要求,平稳做好新旧过渡。各有关高校要按照《办法》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审核已备案校外教学点资格,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从2023年起给予2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仅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办法》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妥善处置。
问:《办法》对校外教学点设置规模作出了规定,请具体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办法》严格校外教学点设置和专业设置“数量标准”,为我省形成科学合理、管理高效的办学架构,确立“准线”、标定“高线”。《办法》在参考兄弟省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布点测算情况,统筹考量高校办学能力、辐射范围、生源数量、教育教学要求,对校外教学点实行总量控制、市州均衡的布局方式:省内高校在学校所在市州下辖的每个县市区、省内其他各市州,设置校外教学点不超过1个;普通本科院校在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20个,高等职业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不超过10个。外省高校在湘设置校外教学点不超过1个,开设专业数不超过5个。同一设点单位承接校外教学点不超过3个,开设专业总数不超过20个,不得开设相近办学水平高校同一层次的相同专业。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奖惩举措,实施后将从哪些方面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监督管理?
答:《办法》明确各环节权责,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扎紧扎牢制度笼子,健全评估与监管的常态机制,为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提供有力“抓手”。《办法》规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过程中,高校存在风险隐患的,由省教育厅视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调减招生计划、撤销校外教学点、责成高校暂停或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校外教学点出现突出问题的,由市州教育(体)局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视情况给予校外教学点限期整改、调减计划、撤销、将相关设点单位列入“黑名单”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办法》强调,高校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育教学全过程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校外教学点转移或下放管理职责与办学权。设点单位应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履行与高校签署的合同,加强校外教学点的建设与管理,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执行合同规定职责和义务,做好招生宣传、教学辅导、学生教育管理、队伍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定期开展办学行为自查自纠,不得为减少办学成本而降低各培养环节的标准与要求。市州教育(体)局应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区域内校外教学点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省教育厅建立和完善校外教学点办学监督机制,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发展。
问:《办法》出台对我省教育高质量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省教育厅出台《办法》,统筹全省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进一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加强全过程评估与监控,保障学生根本权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杜绝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及腐败滋生,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为全面提升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