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城市兴建了蹦床公园、极限攀登等涵盖极限运动项目的综合性大型娱乐活动中心,这些高空极限项目虽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目前并无具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予以规范,亦未被列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清单。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一旦受伤,应如何维权?
4月20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女大学生参加极限运动致残的案件,该学生在某极限蹦床公园体验后受伤,后被诊断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女学生和极限蹦床公园双方争执不下,女大学生遂诉至法院。
此次事故发生于2020年暑假,女大学生小月(化名)和姐姐路过某极限蹦床公园,决定一同去尝试极限高空娱乐项目。
小月想要体验的是一个高台项目,需要走上两米左右的高台,向后仰倒至下方的海绵池中。工作人员对项目玩法和禁止性事项简略告知后,就引导小月来到了项目场地。小月背对海绵池在近两米的高台边缘站定,前脚掌踩在高台边缘,工作人员则用两手托着小月张开的双手,不断给小月调整着姿势。小月回忆,上至高台后就开始恐慌胆怯,从高台向后仰的瞬间,下意识的身体不由得蜷缩了一下,重重地摔在了海绵垫上,当时就无法自行站立,后经医院诊断其胸12椎体骨折、胸11椎体压缩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月的姐姐联系了极限蹦床公园的工作人员,要求索赔。极限蹦床公园则回复,工作人员对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已经进行了提示,小月受伤是因为其未按照工作人员的指挥去完成动作,在运动过程中存在动作不规范的行为,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小月遂诉至法院,要求极限蹦床公园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四十余万元。
北京三中院判决承担主要责任。 图片来源/北京市三中院
北京三中院表示,极限蹦床公园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其设置该类游玩项目是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其应当负有保障游玩者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涉案高台项目虽无具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具有一定风险性。对于存在较高风险的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涉案高空项目具有一定刺激性和风险性,必然会存在一些因胆怯犹豫导致动作不规范甚至变形的游玩者,作为经营者应当有这种预见义务,并应尽最大可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的发生。而极限蹦床公园并未针对案涉高台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充分考量,特别是在重物、跳台高度及海绵厚度的合理比例方面应予以充分论证;亦未就风险和注意事项对参与者进行具体提示、告知,除对项目玩法和禁止性事项简略告知外,对项目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均未涉及。
项目参加过程中,经营者配备的安全员未经过专业培训,对体重限制等禁止参加事由未进行审查,既未排除安全隐患,也未有效制止损害发生。事发后亦未对小月进行专业救治等等。
综合多方因素考虑后,北京三中院认定极限蹦床公园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应对小月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小月作为成年人理应对涉案项目的风险性有清楚的认知,其未按规定动作下落对自身损害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记者 汪璟璟
来源: 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