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生活中的矛盾转移到网络空间,并在网上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泄愤,比如公开他人照片、隐私、言语上攻击辱骂,等等,这些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更涉嫌违法。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几起网络空间中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侵害的案件。
女子未经许可网上发布他人照片
被判侵权
来自北京的王女士与陈女士因为生活中产生矛盾纠纷,为了泄愤,王女士在自己的社交网络账号上频繁发布陈女士的肖像及其家人的全家福,并将陈女士的全家福设置为个人主页背景图。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经雯洁:陈女士就和她的两个孩子作为原告,将被告王女士告上了法院,认为王女士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陈女士的诉求,王女士并不认同,她认为自己只是在社交平台账号里发布了陈女士及其家人的照片,并未将照片用于营利目的,而且只是使用他人照片,也没有骂人,怎么会构成侵权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社交平台擅自公开陈女士及其家人肖像的行为并未获得当事人许可,其行为构成对原告陈女士及其家人肖像权的侵害。判决被告王女士向原告陈女士及其家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2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修改了肖像权规定
明确侵权行为
在这一案件中,王女士认为自己并非出于营利目的公布他人照片,不算侵权。对此,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即使没有营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来听听专家的解读。
专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都应当经过肖像权人同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对肖像权有专章的规定,这里面民法典我们取消了过去营利性的这样一个要求,现在未经许可你擅自使用别人的肖像,不管出于什么目的,这都是对肖像权的一个侵害。
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具体场景
会侵害肖像权?
近年来,随着AI换脸、PS等图像处理技术快速发展,侵害肖像权的案例时有发生,也对公众如何认识肖像权、如何合理使用肖像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典中对肖像权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在日常生活中,又有哪些具体场景会侵害肖像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对肖像的定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专家指出,肖像不仅局限于面部特征,包括局部特写、体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产生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被认定为肖像。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视频、AI、图片处理软件等科技的发展,让许多人在不知不觉中面临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情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经雯洁:比如说我们随意拍摄别人的照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我们把它发布到网上,那就是非常普遍的一个侵害的行为。
法官介绍,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公开他人肖像,或者通过图像软件等技术手段对他人的肖像进行加工修图,甚至丑化恶搞他人肖像的行为,涉嫌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因为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其中也讲了禁止污损丑化别人的肖像。
法官介绍,在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外,民法典也专门划定了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边界。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经雯洁:民法典也规定了肖像权的几种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说为了科学研究、课堂教学、个人欣赏等在必要的范围内可以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或者说我们为了公共利益,或者说国家机关在为了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或者公开他人肖像,此外还有比如新闻媒体,为实施新闻媒体的工作,在必要的范围内也可以使用他人的肖像。
女子网上发表侮辱贬损言论
被判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法院公布的另一起案件中,因为在网上随意对他人发表侮辱贬损言论,被告被判决侵害他人名誉权。
房女士与王女士因为生活中的矛盾积怨,通过社交网络争执不休。王女士为了发泄情绪,在多个社交平台的账号上发布长文和一系列照片攻击房女士及她的女儿。
正当王女士自以为出了口恶气时,却收到了一封应诉通知书。房女士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和女儿的名誉权、隐私权及肖像权,将王女士诉至法院。王女士不理解,成年人之间的网络骂战中,她用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反击,应当具有言论自由,对他人进行“评价” 怎么会构成侵权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女士使用了“斗鸡眼”“丑”等带有侮辱性质的词语,贬损了房女士未成年女儿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其女儿名誉权的侵害。由于该言论导致原告房女士女儿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也构成了对于原告房女士女儿名誉权的侵害。
被告人王女士不能理解,她是通过私信一对一的方式,对原告房女士及其女儿进行言语攻击的,私信并不对外公开,为何也会侵害对方隐私权呢?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高频率地向房女士及其女儿发送辱骂短信,已严重影响房女士及其女儿的私人生活安宁,系以侵扰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女士向原告房女士及其家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3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中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的具体表现形式越来越丰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在隐私权的章节里边,其中明确提到了隐私权包括私人生活的安宁权,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向他人发送这类骚扰信息,而且还是一类辱骂性的信息,同时构成对他人的这种生活安宁权的这种侵害,这是属于隐私权侵害的一个类型。
专家指出,在当今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背景下,隐私权的内涵也应该是开放性的,具体表现形式变得更为丰富,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都有可能涉嫌侵害他人隐私权。
网络纠纷涉未成年人
案件采取优先保护原则
在我们关注的这两起案件中,因为成年人的纠纷,而让未成年人在网络言语攻击中无辜受牵连,成年人的部分行为涉及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案件时,也采取了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还处于发育阶段,尚未成熟,像该案中被告对未成年人的容貌进行负面评价,很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据法官介绍,对于涉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案件,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判决对未成年人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也相对更高。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 谢永利
流程编辑 严圣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