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4名青少年相约到河里游泳,13岁的小农不幸溺亡。小农父母将同游泳的3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多万元。近日,崇左市江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同游泳的成年人梁先生存在一定过错,赔偿5万元;另外两名未成年人不承担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等情况,各赔偿损失1.5万元。
2022年7月18日,梁先生跟未成年人小钟、小陆和小农到崇左市驮河逐河段游泳,小农溺水。后经各方搜索救援,次日凌晨,小农被打捞上来,已不幸溺亡。
事发后,梁先生和小农父母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梁先生自愿赔偿小农父母经济损失5万元,小农父母承诺不再向梁先生主张赔偿。
2022年11月,小农父母向崇左市江州区法院起诉,要求梁先生及小钟、小陆的法定监护人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多万元。
2022年12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梁先生作为一同下河游泳中的唯一成年人,应知晓危险性,梁先生既未对小农等3人的下河行为进行阻止,且作为成年人又未尽到防范和保护义务,梁先生对小农溺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小钟、小陆与小农年龄相仿,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冒险下河游泳产生的后果,应各自承担责任。考虑到小农不幸溺亡,给小农父母造成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人间惨剧,按照公平原则及两被告人均有给予小农父母一定补偿的意见,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据小农父母的代理律师卢星宇介绍,此案中,未成年人小农游泳不幸溺亡,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小农父母需承担较大的责任;梁先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小钟和小陆虽然不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也要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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