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课外辅导班交费容易退费难
暑期将至,为孩子报名参加各种课外辅导培训班,是不少家长的选择。面对市场的高需求,各类培训机构应运而生,问题也接踵而至。
培训机构迁址谁担责?
■案情回放
魏女士花费1.5万元为女儿茜茜报了某培训学校朝阳校区的舞蹈班,共50节课。但上了10节课后就面临学校迁址,茜茜不得不停课,魏女士要求退还培训费遭到拒绝。培训学校称,上课地点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茜茜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茜茜交纳费用接受培训,与中心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就基本内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遵守《入学须知》和《培训收费单》中的条款。《培训收费单》显示“中心名称”为朝阳校区,该中心单方变更上课地点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培训学校退还剩余培训费1.2万元。
■法律提示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的严重影响,导致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还可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主张赔偿。
培训机构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内容,家长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未经协商更换合同约定的授课老师、一再拖延开课时间导致课程无法继续等,当变更内容对孩子接受培训造成实质性影响、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程度,家长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仅为不影响合同履行的细微调整,则不宜解除合同。另外,因培训机构擅自变更导致合同解除,家长仅可要求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而对于已经产生的费用,培训机构可不予退还。
宣传广告算合同吗?
■案情回放
胡女士看到某校宣传册上宣称,“纯正的全外教意大利语学校、北上广三校区互动学习”等,于是与该校签订培训合同,并支付20800元为女儿菲菲报了660学时的培训班。但孩子在学习了480学时后发现,宣传册上外教阵容展示的三位教师从未授课,培训期间也从未有三大校区的互动学习,认为与广告承诺严重不符,属欺诈行为,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学校全额退款并赔偿双倍费用41600元。学校称,宣传广告不能视为校方承诺,且其中的三名外教仅是代表,所以不同意退款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宣传册的内容不具备培训价款、上课地点等合同的必要条款,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也不能认定其为培训合同的附加条款。对于菲菲主张学校存在欺诈行为,但未就此提供证据,最终判决学校退还菲菲未上课时的学费6000元。
■法律提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般商业广告不属于要约,但若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并且具备了合同的基本内容(如具体钱款、合同标的、履行地点等),方可被认定为要约。广告也不能对培训效果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保过”“包过”等。
欺诈,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如果家长发现培训机构存在虚构、隐瞒事实的情形,如宣称名师但实际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等行为,培训机构除了应退还培训费外,还应赔偿损失。
申明不退费能否要求退?
■案情回放
旭旭支付2万元在某教育公司的网站报名线上英语课程,但打开链接后发现课程插播大量广告,内容严重缩水,于是要求退课。公司表示拒绝,称报名时缴费须知上已明确申明“一旦购买、培训费不予退还”。法院审理后认为,不予退还费用的约定是限制公司责任、排除旭旭主要权利的条款,公司应对此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旭旭注意并予以说明。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因此该申明无效,最终判决公司退还培训费15000元。
■法律提示
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官提示
谨慎选择机构,全面了解信息。当下各类辅导培训机构林立、授课形式多样,尤其是近年兴起的网络课程更是众多家长的不二选择,但同样存在师资参差不齐、广告大量植入等风险,特别是在第三方平台上购买的线上课程,平台往往只是聚集资源的门户,对教学质量、培训效果更难以掌控。家长可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及孩子实际需要,在事先了解培训机构的教学资质、师资力量、授课内容等基础上,多方比较、核实后谨慎选择。
及时签订合同,审查条款内容。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家长要保留收费票据、宣传手册、招生简章等材料。碰到培训机构擅自拖延开课时间、变更上课地点、减少或缩短课时、开课后额外收费等情形,书面合同或上述材料就会大有用处。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如报名时的口头承诺是否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合同是否有含义模糊的内容,是否有不予退费、概不负责等格式条款。此外,网络报名时培训机构往往有链接展示服务协议等格式合同,很多家长未点开阅读便直接勾选“已阅读”“已同意”等选项,这样很可能为今后维权带来风险。
认真参与培训,理性看待宣传。商业宣传是吸引家长、扩大生源的手段之一,培训机构可能会在师资力量、专业水准、课程类型、授课方式等方面设置广告陷阱,如宣传有多名名师,但实际上名师并不负责教学或只教几节课。家长对于这些宣传广告应理性、冷静对待,切勿偏听偏信、盲目报名。
文:杨晶晶(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