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5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为推进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中国保监会专门制定了《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今天正式发布。《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满足相关要求,同时根据履职需要积极参加所在保险机构、保险业社团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
“出台该办法的目的是培养一支具备合规经营理念、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发展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队伍。”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每年不少于100学时,其中董事、监事和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办培训每年不少于10学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形势政策、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与职业规范等方面。
按照《管理办法》界定的职责,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与资源整合,并立足监管机构职责举办行业发展形势、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保监会培训中心是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具体承担培训的各项管理职能并负责相关培训班的组织实施工作。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则负责对辖区保险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指导、监督,并立足监管机构职责举办相关培训。保险机构应根据发展需要,围绕公司战略、管理实践、技能发展、领导力提升等内容积极开展培训。保险机构也应积极利用社会优质培训资源,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水平与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