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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

安全生产 年度 执法 案例

1.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喷塑厂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4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喷塑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喷塑车间使用正压式压缩空气设备对粉尘进行吹扫,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9.5的规定。针对该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使用符合要求的清扫设备对粉尘进行清扫。检查中还发现该企业存在液化天然气钢瓶安全阀超过校验期、液化天然气跨区域经营等问题。针对安全阀超过校验期问题,执法人员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该气瓶。由于液化天然气属于城市管理部门监管范围,液化天然气钢瓶是特种设备,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因此,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函,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三个必须”的要求,依法对该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同时,致函属地密云区应急管理局,要求密云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督促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处理结果】

2022年8月11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某喷塑厂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喷塑厂液化天然气钢瓶安全阀超过校验期问题进行了查处,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怀柔区汤河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向某喷塑厂供气的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就该企业液化天然气跨区域经营等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的行政处罚。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昌平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向某喷塑厂供气的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就该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308.1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一案双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促进企业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使用符合规定的设备设施,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与有关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业监管,彼此职责分工更加明确。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发挥综合监管作用,督促行业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属地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液化天然气钢瓶安全阀超过校验期、液化天然气跨区域经营等问题及时向有关行业部门、属地监管部门通报致函,发挥“三个必须”行业监管的作用,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无死角,无漏洞,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各负其责、各尽其责”,形成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

2.天津市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医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5日,天津市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员对某医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灌装车间内未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成品仓库与多层车间建筑之间搭建连廊占用防火间距。消防监督员随即对为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消防设施半年度检测报告存在2条不实问题:报告中记录消火栓栓口距地高度为1.1m,但现场检查中实测库房内消火栓栓口距地高度为1.4m,数据存在偏差;报告中记录水泵接合器指标参数符合要求,但被检查单位实际未设置水泵结合器。某医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某科技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某医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据证明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中2处失实之处,不存在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某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但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管理相关要求,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扣除10分从业人员积分,并在互联网进行公示。

【典型意义】

此案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纳入检查范围,达到了加强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目的。同时,办案人员在发现报告中有2处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后,面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予以充分尊重、认真对待,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认定维保公司无“故意”造假的动机和目的,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确保了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此外,充分运用积分管理手段强化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据相关积分管理规定,通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从业指标量化,结合行政监管等情况给予从业人员积分核减处理。引导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执业,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对某矿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督导检查组的指导下,发现某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擅自排尾、存在未经批准建设的尾矿库;二、Ⅰ号生产系统存在采空区隐患,副井提升系统安全保护失效,使用非定型罐笼(箕斗罐笼)做提升容器,回风斜井提升钢丝绳断丝严重;三、Ⅱ号生产系统开采范围、开采顺序与设计不符,现状图未及时更新、无正规施工图设计,排水系统与设计不符且不符合规程要求;四、Ⅱ号生产系统主要巷道未支护,未经设计拆除采空区密闭墙,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五、Ⅱ号生产系统便携式气体监测报警仪不符合要求,无轨运输设备采用干式制动器,使用不合规的空气压缩机系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人民币1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记12分。

【典型意义】

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力度,该案严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严从重查处非煤矿山违法建设等行为,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顶格上限处罚,不仅教育警示被处罚对象深刻认识不遵法、不守法的严重后果,而且对同类型企业非法违法建设等行为起到了较强的警示引导作用。通过严格处罚,维护法律权威,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杜绝违法行为。

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对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8日至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15号煤五采区西翼150506、150508两个采煤工作面在2022年2月26日至3月9日期间同时作业,属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二、部分工作面甲烷浓度超出设定值,但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断电动作,存在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问题;三、提供的《150506综采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为虚假报告;四、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准确监测矿井人员位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3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警告、责令停产整顿30日、罚款人民币4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前,通过国家矿山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锁定异常,实现精准分析研判、准确定位检查重点,及时化解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上限处罚的同时,技术帮扶企业优化生产系统,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推进该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本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处罚,“查事警人”,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发挥“关键少数”作用。本案警示了周边煤矿,对同类型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推动煤矿企业重大灾害治理工作。同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通过本案积极督促地方政府加强监管力量配备,在辖区内开展重大灾害治理专项行动,收到了国家监察“查企督政”的实际效果。

5.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对某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3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在对某鞭炮烟花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新建烟花爆竹仓储库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擅自动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撤出相关人员,对该库房予以查封整顿,责令限期完成隐患整改。

【处理结果】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某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安全设施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减少、预防和消除风险隐患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企业用于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特别是在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不仅无法保障重要安全设施设计与实际建设的一致性,而且后期投用的安全风险极大。加之本案发生时间恰逢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进一步提高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有力震慑了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6.吉林省吉林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移送贾某等未经许可生产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4日,吉林省吉林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库房及储藏间内存有用于生产危险化学品(巴豆酸)的催化剂55袋,巴豆酸半成品约7.95吨;二、厂房西侧存有第4次母液(巴豆醛、巴豆酸和水混合溶液)约10吨,厂房内放置20套反应釜和1组电器开关柜,正在从事巴豆酸生产活动。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下,自2022年2月以来,违规生产巴豆酸约6吨,尚未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现场情况,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对生产所用催化剂、第4次母液、槽罐车、厂房、电器开关柜、电瓶储藏间等物品、场地进行查封扣押。

【处理结果】

吉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经安全风险评估,该公司厂区内的生产装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贾某等3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吉林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线索移交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立案侦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3名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事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公司生产装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存在安全隐患,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危险作业罪。吉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后,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对接,并及时移送案件材料。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避免了“以罚代刑”,严厉打击了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此案中,对“现实危险”的判定及危险化学品的鉴定,是案件办理的关键和难点,一方面要充分运用询问、查封扣押、录音录像等手段调查取证并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真实、完整、有效,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作用,借鉴以往司法判例及类似情形已导致事故发生的案例,准确判定案情、及时移送线索,严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2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长期处于租赁状态,但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同时作业现场存在多项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经查,该企业涉案车间因疫情等多方因素影响长期处于停产状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在隐患整改期间主动封闭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区域,并组织合作方从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同时积极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管理方面的服务指导,以案为戒,组织企业全员召开专项安全工作会议,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举一反三、全面查改安全事故隐患,并对下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及时消除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齐齐哈尔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裁量范围中档以下确定处罚标准,最终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总结分析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只包不管、以包代管一直是高频问题。租赁单位在安全统一协调管理中缺位,承租单位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就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量出现。本案通过对租赁单位进行处罚,同时以案释法,充分向企业阐明租赁双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自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缺位的现象,指导双方明确各自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特别要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双方推脱搪塞,不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行为。同时在裁量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和整改积极性等从轻处罚情节,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现阶段市场主体多元化,厂房租赁行为日渐增多,因管理缺位造成的事故亦频发,此案提醒执法人员要以现场安全管理为导向,深入查找涉及多方管理的企业各自职责履行情况,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同类问题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8.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员对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地上第1-12层西侧消防电梯前室正压送风口均被石膏板封堵。消防监督员随即对为其提供消防设施维保的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检查,通过调阅检测当天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未出现在某置业有限公司第1-12层西侧消防电梯前室的任一楼层进行具体部位检测,便出具了“正压送风系统运转正常”的年度检测报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综合考虑案件办理过程中,涉事企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前期未被行政处罚过,外部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困难。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依照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经集体决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社会单位依法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委托单位的消防安全,劣质服务可能会造成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通过服务质量核查,充分厘清服务机构与委托单位的责任边界,有利于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形成服务机构、委托单位、监管部门“共治共管”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良性局面,有效维护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本案涉事企业在明知前室正压送风口均被石膏板吊顶封堵的情况下,依然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此类现象在维保和检测市场绝非偶然现象,严肃追究业主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释放从严监管的强烈信号,对于提升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同时结合违法情节,统筹考虑单位前期管理情况和外部环境因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自由裁量基准较轻的量罚幅度实施处罚,有助于减轻疫情下企业负担,致力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情理法”有机融合。

9.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对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炼钢二厂连铸平台中间包的事故包内存有杂物;二、炼钢二厂渣跨部分渣盆未见编号,且个别耳轴端部破损严重;三、炼钢二厂热修工位挡墙未超出热修工位1米;四、炼钢二厂1号钢包包口破损严重;五、轧钢二厂加热炉炉底企业已辨识为有限空间,但炉底清理氧化铁皮作业活动未能提供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处理结果】

2022年6月9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4.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1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所涉违法行为均为工贸行业专项整治“钢8条”和“有限空间4条”明确规定的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重大隐患“清零”见底。班组长作为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法定职责,对班组长进行立案处罚,有利于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0.浙江省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桐庐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矿山施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383m中段作业过程中,在未完成回风巷建设的条件下,进行采矿作业;在西南侧转角扩帮超采,现场转角长宽10米以上,远超设计中运输平巷4×3.8米的设计标准;在西南侧和东北侧布置了3个切割巷开采,且均已开采,与设计自里向外的开采顺序不符;在西南侧实际开采2个矿房,矿房宽度10米,高度10米,在东北侧开采了一个矿房,宽度13米,高度9米,与设计中矿房宽度8米,高度9米的要求不符;未贯通平巷就进行了扩帮出矿开采,与设计要求的先出矿平巷贯通后,再进行扩帮出矿的开采工艺不符。二、聘用的安全工程师虽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考核,但未进行从业注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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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吕梁日报-吕梁新闻网】本报讯 (记者 刘少伟) 5月18日,在“世界无烟日”到来之际,山西汾阳医院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控烟知识培训。近年来,山西汾阳医院全面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

山西省文物局年度田野考古技术培训班开班

10月10日,山西省文物局在运城闻喜上郭城址、邱家庄墓群举办2023年度田野考古技术培训班开班仪式。该次培训为期三个月,通过理论和实践两部分教学,旨在推进山西考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考古业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本次培训由山西省考古研究院和山西···

最低每课时9元!全省学科类校外培训课时长和收费标准出台

近日,山西省发改委、省教育厅下发《关于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全省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从12月17日起执行。《通知》对全省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制定了科学标准。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线···

山西天镇 阳光职业培训学校培养乡村“新农人”乡村振兴添动能

(记者 贺文生) 山西天镇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立足产业、突出重点”的原则,创新高素质农民技能培训方式方法,采取以“授人以渔”的方式,让人才振兴成为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内生动力,以高素质农民引领现···

山西:建立全过程 全链条 无缝隙安全培训制度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杨江涛)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下发了《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省将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这个基本盘、基本面,推动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安全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厅···

山西:艺考培训机构纳入全国监管平台管理

央广网太原10月6日消息(记者郎麒) 日前,山西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制定《加强面向高中阶段学生艺考培训规范管理工作方案》,针对艺考培训的突出特点和实际情况,全面规范艺考培训行为,将艺考培训机构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

太平财险阳泉中支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有限空间作业培训

为强化员工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员工消防和有限空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9月14日,太平财险阳泉中支邀请北京市卫民安消防教育咨询中心山西分中心讲师向全体员工开展了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有限空间作业课程培训。按照防消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本次讲座通···

山西省数字化转型贯标试点工作宣贯培训会在太原举行

  10月20日消息,山西省数字化转型贯标试点工作宣贯培训会在太原举行。省工信厅介绍,作为国家数字化转型贯标试点省份,试点启动后将引导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助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今年,工信部启动数字化转型贯标试点工作,我省···

山西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收官 太原市获多个奖项

山西新闻网8月31日讯(记者 冯耿姝)8月29日,山西省第四届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圆满收官,太原市代表队在比赛中分获多个二、三等奖和优秀奖。本届大赛以“启迪创新思维·激发创业梦想”为主题,全省共有56名教师晋级复赛,其中,太原市有7名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