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教育培训行业的何某为拓展业务,七年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36万余条,并通过微信与他人交换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
11月22日上午,何某在石景山法院受审,法庭上何某表示认罪。何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36岁的何某是贵州人,初中文化。11月22日上午9点半,何某被法警带入法庭。根据检方指控,2016年以来,何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其住所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存放于其使用的苹果牌便携式计算机内。经鉴定,涉案计算机硬盘内提取出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数据936万余条。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何某通过微信与他人交换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经鉴定,何某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以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258条。民警于2018年5月11日将何某抓获,扣押其使用的苹果牌便携式计算机一部、苹果牌手机一部。
在法庭上,何某对指控表示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他说自己从2011年开始做教育培训行业,他的工作内容类似于电话销售,需要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客户,获取客源,就是替培训公司招生。何某说,由于工作需要,他便在网上寻找各种个人信息,七年间他陆续收集到了近千万条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的来源是各种名为“猎头群”“电话业务群”的qq群、微信群。获取到个人信息后,他就从网上下载下来存在电脑上。
对于获取来的这些个人信息,何某称,有很多信息他从群里下载后自己并没看过,也不知道里面有什么,民警抓到他的时候他才意识到这种行为是犯法的。在最后陈述时何某说,他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但确实触犯法律了,现在很后悔。希望大家能够以他为鉴,不管做什么行业,能够有意识地去保护公民信息,不要给别人提供或者泄露。“我个人表示认罪,以后会积极宣传保护公民隐私和公民信息。”
何某还会跟同行交换手头的资源,按照何某的说法,他的出发点是做好培训招生,因此,他获取的这些信息并未对外售卖。他挣钱的主要方式是帮助培训机构招来人之后拿5%的提成,如果没招来就拿底薪。
石景山法院当庭对此案宣判。
法院认为,何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何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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