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在起跑线上”
将孩子送往各类培训班学习技能
已蔚然成风,而在这过程中
难免会发生各类纠纷
5月10日
麻城市法院盐田河法庭审理一起
在校外培训班引起的“健康权遭受侵害案”
家长该如何维权呢?
事件经过
事情从校外培训班说起;
黎某开办了一个培训班,该培训班未经教育部门审批,也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小陈、小厦系该培训班的同学。
小陈与小厦在培训班教室相约做游戏过程中,小厦捏伤了小陈的下体部位。黎某获知该情况后,给小陈检查了一下,发现没有外伤,就告知小陈要是不舒服就立即和黎某说,当时未将该情况告知学生家长,也未送小陈就医。
第二天,小陈的伯伯打电话给黎某说小陈受伤之事,黎某联系小厦的父母一起将小陈送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睾丸扭转,构成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8134元。
三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陈将黎某、小厦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
盐田河法庭庭长李华武承办该案后;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在校学生,案件久拖不决将影响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承办法官李华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立即组织开庭。
庭审中,三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责任划分问题,承办法官李华武结合案情对责任分担、赔偿范围等进行释法析理,依法划分责任。
被告黎某未经工商登记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办教育培训机构,且在组织学生培训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原告小陈受伤后未及时通报家长或送其就医,对原告小陈受伤所致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小厦作为侵权人,其监护人应对原告受伤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根据三方的过错程度,判令由被告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46817元;被告小厦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37454元;原告小陈的监护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即9364元。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目前,社会上举办的兴趣特长培训班比比皆是。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最好能实地察看、充分考察,以确保安全。要教育孩子遵守规则,普及人身安全知识,既要让孩子学会自我保护,也要教育其不能伤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