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这10个问题只有10%的会计全都会
针对最近大家咨询的热门问题,小编整理了一下,作出了以下十问十答,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
问题一:
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子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该借款无法收回是否能作为坏账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吗?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符合市场公允性的,也是可以享受非关联企业一样待遇的。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所以,母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子公司提供的借款无法收回时是可以作为债权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问题二:
公司出租机器设备,一次性收了的5年租金并开具了发票,财务是否应在当月确认一次性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个问题经常有财务人员提出疑惑,一次性取得数年设备租金收入,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是说一次性收取了5年的租金应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定则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权责发生制,就是说,钱你收入,但未提供服务(责任未付)。
所以,还不能确定为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本问企业可以有以下两种选择:1、将一次性5年租金收入在收取年度确认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2、将一次性5年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问题三:
工程部人员被派到甲方工作,公司按每人每天10元午餐费进行现金报销,该午餐费要交个税吗?
是否要征税要似乎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如果公司是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的,则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四:
个体工商户取得收入都可以延期缴纳个税?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但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问题五: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用交所得税了?
不是不用交,而是延缓缴纳: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明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个体工商户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问题六:
取得银行开具的手续费和利息支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
银行提供的与贷款无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
根据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规定, 2017年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期限。那么我们公司有一张2017年3月的专用发票当时由于忘记认证而无法进行抵扣。请问现在这个进项我们还能抵吗?
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所以,现在您可以将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这张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取得的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后,方可进行后续申报抵扣。
问题八:
为什么要进行公司分立,有什么好处?
公司分立是常见的税收筹划方法之一,公司通过合理商业目的进行分立,能够将资产、业务、相关债权债务分割到新公司,起到资产重组,将优质资产进行分离的作用。充分利用特殊资产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既达到公司资产分割的目标又可以避免因资产变动产生高额税费的目的。
问题九:
我们是一家互联网公司,根据8号公告规定,我们提供的服务收入是可以免增值税的。但是我们有些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请问,我们能否开专票的部分申报增值税,而未开专票的收入享受免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培训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贵公司提供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问题十:
目前一般公司设立时,股东都是认缴出资的,那么出资认缴期前发生的银行借款利息是否计算所得税时不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出资义务时间进行出资的,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该约定出资时间之前发生合法的合理的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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