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高素质船员队伍,服务交通强国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20规则”)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采取自愿原则。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培训许可的全日制航海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且教育培训质量和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优良的院校,可开展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
二、评估标准
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院校社会声誉与贡献、招生与毕业质量、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情况、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培训课程体系、航海教育资源配置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教学质量评估情况等。具体内容详见《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三、评估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管理,按照评估程序组织开展工作。
四、评估程序
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分为院校自评、评估响应、专家评估、公布评估结果和评估结果运用。
(一)院校自评
院校根据《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自评达到优良及以上的方可提交评估需求。
(二)评估响应
根据自评情况,相关院校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交自评报告,自愿提出评估需求。自评报告内容主要是对照《标准》的自我评价;提出评估需求还应附送下列材料。
1.院校及航海专业发展历史简介及社会声誉评价相关材料;承担船员培训行业标准、大纲制定,船员考试题库建设以及航海教材编写,或向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递交船员管理相关提案情况。
2.近3年航海专业学生招生录入统计和分析情况,毕业生就业统计和分析情况等材料。
3.质量体系运行和修订情况,近5年外部审核报告及不符合项报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记录、持续改进情况等。
4.培训课程确认相关材料,应至少包括专业培养计划、教学大纲、考核标准和论证情况等;近3年毕业生参加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含已认可成绩科目)的成绩统计情况。
5.航海专业教师信息情况,近3年师资队伍引进和代表性教学成果等师资建设情况;主要实训设施设备清单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情况;学员上船实习安排、校企合作培养实施情况。
6.教育主管部门的教学质量评估结论等相关文件材料。
7.院校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支撑材料。
(三)专家评估
收到相关院校提出的评估需求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开展航海教育培训质量初评工作,邀请行业内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审查院校提交的自评报告及支撑材料;初评结果达到优良及以上的,继续开展现场评估,开展现场评估时,专家组应进一步核实院校自评报告和支撑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成初评、现场评估后,专家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交评估结论。对未达到优良及以上的,二年内不予受理评估申请。
(四)公布评估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专家组评估结论复核后,公布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且其有效性服从于有效期内各次外部审核的质量评估结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抽评。
(五)评估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为优异的本科院校,其全日制航海专业本科学生可申请二副(含GMDSS通用操作员)、二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并认可其开展的全部科目理论考试成绩;评估结果为优异的大中专院校,认可其开展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三副(含GMDSS通用操作员)、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全部科目理论考试成绩。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本科院校,其全日制航海专业本科学生可申请二副(含GMDSS通用操作员)、二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并认可其开展的部分科目理论考试成绩;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大中专院校,认可其开展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三副(含GMDSS通用操作员)、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部分科目理论考试成绩。
评估结果为优良的院校,主管机关认可其开展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三副(含GMDSS通用操作员)、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部分科目理论考试成绩。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实施质量评估事后监管工作,及时上报违反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下调相关院校等效认可等次直至取消。
五、其他
内河船舶船员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