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日,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示信息显示,深圳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03月29日 10时20分在龙岗区爱南路391号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记录不全,视同教育和培训未完整的进行,在考核时间截止前,还可以弥补。这时安监应以检查督促为主,必要时可以为企业联系培训师资力量或集中多个小企业一起完成培训;
二是未如实记录,也就是资料造假,那么就等同于拒不执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安监可以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处1W以下罚款。仍不执行的,可会同工商等部门对该企业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2018年4月24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深圳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罚款一万元整。
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立于1993年,其前身为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总队,是深圳市最早的路桥专业施工单位之一。公司原主管单位为深圳市公路局,2006年划转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2008年,经深圳市国资委批准,公司吸纳7家公路类划转企业。(粤罚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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