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教育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的各项收费应当由财会部门或专职会计人员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
通知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明确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实际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通知明确了资金筹集方面的“红线”。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机构的各项收费应当由财会部门或专职会计人员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机构收取培训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不再举办时,在财务清算过程中如何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校外培训机构因分立、合并或终止等原因不再举办、履行注销程序时,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全面清理其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清算工作特别是清偿顺序,直接关系到学生、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也牵涉到退费纠纷的防范化解。《管理办法》除明确了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外,还对财产清偿顺序作出专门规定。考虑到学生在校外培训服务中比较分散、相对弱势等情况,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培训费优先清偿的原则,即在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再清偿从业人员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以及其他债务。
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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