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作出解除原、被告签署的辅导协议并退还剩余教育培训费的判决,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0年9月4日,原告李某与某培训教育机构为其两个儿子各签订一份“个性化一对一课外辅导委托协议”,一份全额支付20746元,另一份全额支付18007元,每份均是120课时。签订合同后,被告仅提供了部分课时的课外辅导,课时大大缩水,与培训协议完全不符。李某与培训机构协商退费事宜,培训机构答应扣除已上课时按照系统显示数额全部退费,但李某多次催要,培训机构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培训机构停业,李某与其失联。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解除辅导协议,退还教育培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一对一辅导协议及补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因被告某培训机构未能按约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不能依法履行,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签署的辅导协议,被告退回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培训费用合计33266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国贞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