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记 录
项目名称: 编 号:
施工单位: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段:02标
时 间 | 地 点 | ||
培训主题 | 桩基施工操作一般要求及注意事项 | ||
主讲人 | 记录人 | ||
培训签到表: | |||
一、岗位工人安全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2、上岗时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维护和保养岗位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保持其完好、齐全、灵敏、有效。 3、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方法,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有权制止、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并可越级汇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批评、报告。 5、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生产中应协同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二、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项: 1、要有下颏带和后帽箍并拴系牢固,以防帽子滑落与碰掉; 2、热塑性安全帽可用清水冲洗,不得用热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气片上、火炉上烘烤,以防帽体变形; 3、安全帽使用超过规定限值,或者受过较严重的冲击后,虽然肉眼看不到裂纹,也应予以更换。一般塑料安全帽使用期限为三年; 4、佩戴安全帽前,应检查各配件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帽衬调节部分是否卡紧,绳带是否系紧等,确信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 三、作业人员行为基本规定 1、所有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 2、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正确地佩戴好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所有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衣着整齐,禁止赤膊、赤脚、穿拖鞋等。 4、在2米(含2米)以上的高度位置作业时,若作业点四周无可靠的安全防护栏杆等设施,必须正确地配戴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拴挂在牢靠的结构部位以后方可开始高空作业。 四、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注意事项 : 1、在使用安全帽、防护罩、防护手套,应检查是否完整,有无损伤,金属配件的各种环不得是焊接件,边缘光滑,产品上应有“安鉴证”。 2、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安全标志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场所。 3、作业人员必须佩安全帽及其他安全防护用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五、规章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造作机械设备时穿拖鞋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2、违规作业、无证上岗者每人每次罚款100-1000元。 3、忽视安全警告冒险进入危险作业区或冒险作业者,每人次罚款50元。 4、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加热棒、太阳灯等大功率电器的,每次罚款50元。 5、电源线钩挂在保险丝上,或不使用电源插头而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内的,每次罚款50元。 6、在工地随处大小便者,每人次罚款50元。 7、无故不参加安全组织活动者,每人次罚款50元。 8、下河、水库、山涧游泳或捕鱼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9、班前、班中喝酒进行施工作业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10、作业人员随意代替他人从事特殊工种作业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11、施工作业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12、在宿舍内存放汽油、柴油、天那水、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13、有意玩弄或损坏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每次罚款100元。 14、无证从事大型机械设备操作的每人罚款100-1000元。 15、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安全、劳动纪律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16、高空作业随意向下方乱扔物料者,每次罚款100元。 17、酒后驾驶或疲劳开车者,每次罚款200元。 18、施工管理人员在安排生产任务时,没有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者,每次罚款100元。 19、关键施工作业点,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指挥,出现遥控指挥者,每次罚款100元。 20、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安全组织活动者,每次罚款100元。 21、对安全隐患,未按有关要求完成整改或逾期不改者,每次罚款200元。对专业队员工违反以上规定的,专业队将连带处予5~10倍金额的罚款。对专业队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将处予3倍的处罚。 六、生产操作注意事项 1、进入工地现场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带。 2、禁止乱拉、乱接用电及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用电设备必须设有独立的漏电装置,闸箱做到防水防雨上锁措施。 3、安装钻机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若在松软地层处安装钻机,应对地基进行处理,然后铺设垫木,保证钻机在工作时的稳固性,以免钻机在钻进工作中发生局部下沉,影响钻孔精度。 4、钻机安装时,必须保持机架水平。 5、运转3-5min,待一切 正常后方可开始钻进。 6、将卷筒刹住后再间断的松开,将钻头降落到井孔内,不要使其自由降落。 7、在下降工作中,若钻具停住,不应悬在空中,而应将钻具提上以后,再重新下降。 8、在钻具下降到井底以前,应检查钻头安装正确,钻具上应无裂纹等。 9、为了避免机器过早磨损与损坏,在工作时不要采用重量比说明书内规定的还要大的钻具。 10、为避免钻具被夹住,不工作时,不得将其停留在井底。 11、工作时要注意拉杆的拉力是否正常,不要在拉杆松弛时进行工作。 12、在用钢丝绳滑轮中的两个滑轮进行工作时,为使桅杆负荷均匀,应使两边的滑轮受负荷,而中间的滑轮能自由活动。 13、钻机的桅杆升降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安全的位置上进行。 14、开动电动机时,应打开钻机所有的摩擦离合器。 15、工作开始前,应该检查制动装置可靠性,及摩擦离合器和起动装置的工作性能。 16、电动机未停止前,禁止检查钻机。 17、钻机工作时,严禁紧固钻机任何零件。 18、无论什么情况下,当桅杆上段有人工作时,桅杆下不许停留其它人员。 19、严禁使用裂股的钢丝绳。 20、钻具升降时,严格禁止用手摸钢丝绳。 21、除钻机升降,下钻管 等外,井口严禁敞开。 22、为了防止钻具或抽筒从井内取出井外时的甩动,必须使用由直径15-20mm钢棒制成的钩子钩住。 23、在清洗抽筒时,应利用坚固可靠的钢丝绳结成环,套在抽筒下端,将其倒翻。 24、用滑车提升或下降套管时,以及机器在打捞工作时,所有工人应离开钻井。 25、在照明停止的情况下(夜间时),钻孔工作应该停止。这时钻具仍在井内时,就应该小心地把钻具从井内取出来。 26、严禁酒后作业,严禁疲劳、带病、带情绪作业。 |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记 录
项目名称: 编 号:
施工单位: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段:02标
时 间 | 2022年6月30日 | 地 点 | |
培训主题 | 桩基施工操作注意事项及事故案例教育 | ||
主讲人 | 记录人 | ||
一、作业人员行为基本规范 1、所有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 2、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正确地佩戴好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所有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衣着整齐,禁止赤膊、赤脚、穿拖鞋等情况出现。 4、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5、严禁在施工现场出现打架、斗殴的现象。 6、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向项目领导或现场管理人员汇报,同时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严禁冒险作业。 二、安全事项 1、施工中执行“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2、建立安全生产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每周项目经理部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 3、抓好安全岗位教育,开工前,对所有上岗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印发给每个施工人员,对照检查实施。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对特殊工种的人员,如电工、机修工、爆破工、机械操作人员等,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4、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标牌,并不得擅自拆除。施工驻地和现场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 5、施工所用的各 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维修,保证其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6、夜间施工设置红色警示灯。夜间现场管理人员应穿荧光警示衣。 7、交通拥挤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对车辆进行调度,保证施工顺利和行人及车辆安全。 三、事故案例教育 6月22日上午8时,宁波市鄞州区-项目工地桩机倒塌,砸中一路过轿车,车内2送 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据悉,两名死者分别是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赵庆及其女儿赵佳音。事发时,二人乘坐轿车正好行驶该路段。赵庆生前拥有24家控股企业,涉及科技、投资、工程、管理咨询等诸多行业。而女儿赵佳音从加拿大毕业回国,刚结束在上海21天的隔离后与父亲团聚。 工程违法转包,使用不合格桩机致使桩机倒塌造成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6月22日8时30分左右,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邱一村安置房Cl-4地块(鄞州区会展路与芳草路交叉口)项目建筑工地发生3#桩机倒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经调查认定,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 . 22”桩机倒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工程违法转包、使用不合格桩机导致桩机倒塌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宁波东部新城指挥部,代建单位为宁波东部新 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单位为宁波东投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甬创科东置业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宁波市公平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为中化明达(福建)地质勘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为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桩基工程实际承包人尚贤菊。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建筑业管理服务站。 事故调查组经过综合分析后,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事故桩机底盘东北侧支腿油 缸缸体与平台连接的法兰盘处的焊缝、母材和斜支撑 与底盘连接处存在大面积陈旧疲劳裂缝,在桩机平台自重及工作载荷作用下,陈旧裂缝扩大,造成法兰盘断裂,桩架底盘平台在支承失效的情况下突然倾斜,底盘上的立柱、斜撑等部件在桩架上的固定部位无法承受侧向力的作用而被破坏,桩机立柱失去连接约束后倒塌。 专业分包单位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接受转包个人尚贤菊无资质且使用不合格桩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尚贤菊个人非法承包工程、使用不合格桩机。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采用单独购买和制造桩机配件自行生产、组装液压步履式多功能打桩机,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其他桩机的产品合格证,伪造产地,为所涉3#事故桩机进行套牌;在不具备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情况下,以个人名义非法承包邱一村安置房CI- 4项目桩基工程;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桩机设备操作规程,且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自造桩机进行作业。 (二)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将本公司承包的邱一村安置房CI-4项目桩基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尚贤菊个人,且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 (三)宁波建工工程集团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行为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浙江易和公司的违法转包行为;施I现场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桩机安全技术综合验收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桩机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公平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责任不到位。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邱一村安置房C1-4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委托单位的要求,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有效督促、检查各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情况,未及时发现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不合格桩机套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桩机的安全技术综合验收流于形式。 (五)甬创置业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 定,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不力,未能及时发现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和不合格桩机套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两人立案侦查,多人被处理] 调查组的处理建议: (一)涉嫌构成犯罪人员 1、尚贤菊,男,事故涉及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及事故所涉3#事故桩机的实际所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洪灵正,男,浙江易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 1、浙江易和公司 (1)浙江易和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转包工程,对事故的发 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i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庄光明,男,浙江易和公司副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 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3)陆海浪,男,浙江易和公司项目负责人,邱一村安置房CI-4项目桩基工程项目 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i ]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2、宁波建工工程集团 (1)宁波建工工程集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i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熊昱栋,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陈凤佳,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员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 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2、宁波建工工程集团 (1)宁波建工工程集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熊昱栋,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陈凤佳,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员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3.公平监理公司 (1)公平监理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实施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陈善定,男,公平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王科栋,男,公平监理公司员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4、甬创置业公司 (1) 甬创置业公司对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黄健,男,甬创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 1、陈和伟,男,中共党员,宁波东投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征确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隐 患,安全生产管理不力。陈和伟存在不正确履职情况,且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认错态度较好,认识较深刻,并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建议给予陈和伟诫勉处理。 2、徐宁军,男,中共党员,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筑业发展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建筑业管理服务站,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徐宁军存在不正确履职情况,且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认错态度较好,认识较深刻,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给予徐宁军诫勉处理。 3、陈咪君,男,中共党员,鄞州区建筑业管理服务站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对工程 专业分包单位违法转包、使用不合格桩机等问题监管不到位。陈咪君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且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认错态度较好,认识较深刻,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给予陈咪君政务警告处分。 4、责成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鄞州区政府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鄞州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书面检查抄送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