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发布租赁企业(“厂中厂”“园中园”)消防安全十条严管措施
来源:【嘉兴日报-嘉兴在线】
嘉兴市租赁企业(“厂中厂”“园中园”)消防安全十条严管措施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租赁企业(“厂中厂”“园中园”)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嘉兴市租赁企业(“厂中厂”“园中园”)消防安全十条严管措施》,现予以公告。
一、租赁企业应当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凡发生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一律停产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企业在租赁前,应当向属地镇(街道)进行备案,并作出消防安全承诺。未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得租赁。
三、租赁企业双方应当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一律不得租赁。
四、租赁企业在改建(改变原有格局、内部装修)、扩建或改变使用性质(如:车间、仓库,生产储存不燃、难燃物质改为生产储存可燃、易燃物质;车间改为仓库、宿舍、办公等;仓库改为宿舍、办公等)的,应当依法审批。擅自实施的,一律依法查处。
五、租赁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企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六、租赁企业生产期间使用明火作业应当进行动火审批,落实现场管控措施。违规使用明火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七、企业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凡违规住人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
八、租赁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练,提高员工防火意识和疏散逃生技能。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员工不掌握消防安全“一懂三会”(“一懂”,懂得本单位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火灾危险性;“三会”,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一律依法查处。
九、租赁企业严禁违章搭建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改变防火分区。违章搭建影响消防安全及火灾扑救的,一律依法查处、限期拆除;逾期未拆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
十、租赁企业应当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的,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依法查处、临时查封。
嘉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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