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
1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本厂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安全教育培训。
3职责
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教育培训的管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4工作内容与要求
4.1 教育培训管理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每年初按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4.1.1 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
为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必须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健康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素质。公司每年按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教育培训计划。企业职工培训工作重点是:对在作业过程中与质量、职业安全健康有影响的职工进行的培训,新规程及规范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等。
4.1.2 培训任务
a) 相关职工培训
公司按计划对新进入公司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对原有部分职工进行整合型管理体系的补充培训。
b) 新规程、规范培训
为贯彻执行安全作业规程、规范及各项管理规定,对在岗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安全作业规程、规范为内容的培训。
c) 继续教育培训
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d) 新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于新进职工,为了使他们对企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能够尽快达到上岗要求,对新职工进行以企业规章制度、安全知识、产品质量意识为内容的教育培训。
e)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根据相关部门下发文件中“在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检”的要求。组织在特种作业岗位工作的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和复检培训。
4.1.3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a) 安全技能教育
①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实际操作技能等;
②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技能;
③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技能。
b) 安全知识教育
①一般生产技术知识;
②一般安全技术知识;
③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c) 安全法规教育
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②行业安全生产法规;
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
d) 安全思想教育
①思想教育
②纪律教育
4.1.4 安全教育的方法
a) 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
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都必须进行公司、车间和班组级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
b) 特殊工种教育
按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电工、锅炉工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c) 经常性安全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采用多种多样形式进行。如: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安全生产学习班、看录像、图片展等形式,力求生动活泼。
d) 转岗及复工安全教育
e) 职业健康教育
f) 工人应知应会考核
4.1.5 培训时间
a)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b) 特殊工种教育时间,根据国家规定采用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进行。
c) 经常性安全教育时间,根据生产工作现场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如:黑板报、安全技术交流、安全会议、安全月、节假日特殊会议等形式。
d) 转岗及复工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学时。
e) 专业性安全教育:生产车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f) 职业健康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4.1.6教育培训考核办法
a) 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对职工培训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可以使职工培训工作更紧密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相结合。
b) 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凡上级行政机关要求持证上岗的岗位,未经培训、取证不准上岗;对企业提供培训机会未按要求接受培训的职工按公司有关培训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逐步形成人才考核、培养、使用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c) 不断完善和修订职工培训管理规定,加强对职工培训工作进行监控。
4.1.7教育培训要求
a)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重视职工培训工作,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各部门根据职工培训计划具体实施。
b) 外送职工参加培训,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报公司行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对已经参加培训或培训结束后再办理审批手续的职工按不符合培训管理规定对待。培训结束后,由所属部门持证书、评价材料等到行政部备案。
4.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接受市安监局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4.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a) 公司根据规定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其进行考核,只有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上岗,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b) 新入厂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c)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d) 岗位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e) 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4.4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a) 公司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前,由作业现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b) 公司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碰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4.5 安全文化建设
公司通过安全月、安全日、安全竞赛等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认识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具有精华特色的安全文化,以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水平的持续提高,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5相关文件和记录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名册》
《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表》
《安全生产培训签到、评估和成绩记录》
《个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卡片》
《外来人员登记台帐》
《相关方培训记录》
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3 职责
综合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生产部予以配合。
4 内容与要求
4.1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4.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1.2气割焊人员;
4.1.3电焊人员;
4.1.4行车操作人员;
4.1.5机动车驾驶人员;
4.1.6危险物品保管
4.2综合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生产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4.3生产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4.4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4.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安监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从事相关工作。
4.6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7“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原证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委会补发。
4.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4.9综合管理部每年根据本公司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4.10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生产副经理批准同意。
4.11对违章作业或指挥者,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持证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4.11.1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11.2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4.11.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11.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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