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高校及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基本编码JAApuPYPidLmCFwa00mtSV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教育厅承办机构民办教育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给未经考试考核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七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生,经考试考核合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其中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合格后,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经考试考核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责任依据《陕西省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