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级机关境内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对《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8号)进行了修订。住宿费伙食费调整,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具体有哪些变化,一起来看~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明确,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培训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头尾往返发生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各自所在单位报销。
修订后的《规定》作了这些调整↓↓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
注: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分别不得超过该单项定额按培训天数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含3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 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同时,《规定》还指出,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要注意这些事项: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组织干部开展党性教育培训,必须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未经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其他机构举办党性教育培训,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培训费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对未经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和应办未办政府采购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各单位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岗自学等方式开展培训。
《规定》还提出,各市、县(市、区)要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 是否制定培训计划及培训管理内控制度;
-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的,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同时废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1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