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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徐某等人与浙江台州一家酒店合作,接待了陈某、王某、李某等人。招募女性卖淫头目,组织妇女参与卖淫活动。酒店提供卖淫服务,管理和控制卖淫活动,确定卖淫价格,通过培训提供卖淫服务,简化卖淫手续,建立押金收取和考勤制度。赵丹曾在一家酒店担任妓女经理,负责接待顾客、服务妓女等职责。在此期间,至少有7名妓女入住该酒店。
据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丹加入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成立团伙,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被认为是卖淫组织、集体犯罪。检察官被国家局判有罪。鉴于被告人赵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依法减刑。本院接受律师的辩护。
综上,根据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
被告人赵丹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万元。
我国法律禁止卖淫,更何况组织卖淫呢!卖淫和通奸是社会腐败和邪恶的催化剂。
(以上内容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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