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印发《福建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启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对举办者和资金管理、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办学场所和安全保障、准入审批和日常管理等都进行了明确界定。
《指导意见》明确,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退费标准和流程,并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预收费须全部进入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该机构其他账户或非该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含教研人员)以及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对聘用人员应事先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
【名词解释】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 (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编程、科学实验等)的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厦门晚报记者 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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