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不得一次性收取3个月以上费用
……
近日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
实施意见》
对校外培训机构划定众多“禁区”
意见要求
今年6月底前
安徽省将全面完成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使得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环境明显优化
按照目标
到2020年
校外培训机构将基本形成
系统化、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
01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相关证书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实施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为: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同时,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供餐单位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02
培训结束不得晚于20:30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初衷,是为了给孩子减负。
《实施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在收费方面,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同时,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及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应按照合同办理有关退费事宜。
03
“黑名单”纳入全国共享平台
对于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安徽省将保持高压态势,并拿出“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其中,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同时,黑名单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实施方案》要求,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校外培训机构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或存在虚假广告及招生宣传不规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对“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限期整改,由教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营业。
来源:合肥晚报